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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台灣居民大陸債轉股實務分析

 

 

 

 

 

台灣居民借錢給在大陸的公司所形成的債權能不能轉為股權,須視借款的人民幣資金來源是否合乎外匯規定。

實務中,大陸台商老闆個人常借錢給公司周轉,在公司帳上形成所謂的「股東往來」,這樣的股東往來和台商老闆個人從境外透過「外債」,直接借錢給大陸境內自己的公司所形成的「股東往來」,兩者在能不能「債轉股」(債權轉為股權)問題上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

不論是台灣還是大陸的公司法都允許「債轉股」,以台灣《公司法》為例,明確規定股東除了以現金出資外,還可以對公司的債權、公司需要的財產或技術進行出資,如果是以債權出資,根據台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還應該由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至於大陸的「債轉股」規定,在《公司法》、《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也明確規定,股東對公司出資的形式可以包括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也就是依法可以將公司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從這樣角度看,台灣居民對大陸公司的債權要轉為股權,應該無任何障礙才對,其實不然,因為台灣居民投資大陸時,和港澳居民相同都歸屬於外籍人士,除了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出資部份和一般大陸居民出資不同,必須符合大陸資本項下的外匯規定。

舉例來說,有些台灣居民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在大陸設立公司,在出資到位時,資金必須從境外匯入,因為上面說過,台港澳居民屬於境外人士,比照一般外商投資規定,出資資金必須從境外匯入。

另一方面,台灣居民投資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旦獲利,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即使是身為個人股東的台灣居民,就算在大陸境內有個人帳戶,按外匯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配利潤,還是必須匯款到境外的個人股東帳戶,實務中有些銀行因為不瞭解相關規定,同意將利潤分配到大陸境內的台灣居民個人帳戶,這不僅有外匯風險,日後一但企業要上市或進行其他資產重組時,都會遭到不合法的質疑。

因此,台灣居民借錢給大陸公司的資金,要直接引用「債轉股」規定從債權轉為股權沒有問題,前提是台灣居民借給公司的資金,必須是合法透過外匯管道匯入大陸,如果不是外債,就是出售在大陸的房產所得,或是在大陸繳完個人所得稅後的薪資收入,類似合法的資金拆借給公司形成債權後,要辦理債轉股沒有障礙,反之,若是以出售廢料,或是未開發票的收入,甚至是向第三方拆借來的人民幣資金,及原本該分配到境外台灣居民個人帳戶,結果卻轉匯到境內個人帳戶的資金,類似情況所形成的債權,就不可以引用大陸公司法允許債轉股的規定將借款轉為增資的股權。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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