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兩岸聘用女員工法律分析

 

 

 

 

 

瞭解兩岸對女員工保護規定的異同,有助於台商整合大陸人力資源,並在產假、陪產假和女員工的四期特別規定中找到平衡。

 

從201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看出,大陸官方對女性僱員的勞動權益問題相當重視,加上2016年1月1日起全面開放的二孩政策,造成許多大陸台資企業因女性員工懷第二胎,而形成人力資源突然很緊張的窘境,因此,瞭解女員工在大陸的特殊保障規定,作好公司內女員工的人力資源規劃,會是台商在大陸經商的另一門學問。

 

兩岸在女員工相關法律法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異同:

 

1、產假

 

台灣女員工的產假為8周,也就是常說的56天,大陸原來也是56天,但在不斷修法下2012年起將產假調整為98天,其中除了產前可以休假15天,若是難產(剖腹產)則再增加15天外,若是生育多胞胎,則每多生育1個嬰兒產假可以再增加15天。

 

大陸之前規定男性年滿25歲、女性年滿23歲的初婚被定義為晚婚,女性年滿24歲才生育第一胎則被定義為晚育,但實際上,大陸初婚平均年齡早已逐年推遲,所以國家層面目前已取消「晚婚」、「晚育」有關規定,但各地政府還是有其它如晚育產假,調整為產假獎勵假或生育假等鼓勵生育措施。

 

上海、江蘇、廣東、浙江等地為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子女,都可另外享受獎勵假30天,也就是產假普遍是中央規定的98天外,還要再加地方額外獎勵生育的30天,合計128天,如果是四川的生育獎勵假則高達60天,也就是說,四川女性員工的產假一個人合計高達158天。

 

對於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女員工而言,產假期間的工資也就是生育生活津貼是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但如果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的工資,則必須由用人單位補足。

 

2、陪產假

 

台灣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職工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的15日內,配偶可彈性選擇其中的5日請休陪產假;大陸之前只有晚育情形才可以享受陪產假,但自2016年起調整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子女,配偶也可享受陪產假,只不過各地政策不一,在各地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都會予以明確,以上海為例,上海的陪產假為10天, 江蘇、福建和廣東則為15天,四川為20天。

 

3、「四期」特別規定

 

女員工的「四期」指生理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大陸明確特殊生理時期的女員工,用人單位不可以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有關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至於台灣則規定女員工確有需要時,每月也可請生理假1日,但當日薪資必須減半。

 

女員工的孕期規定主要涉及產前檢查,對此大陸規定視為正常出勤,不以病假處理,也不計算進入產假;法律層面對產前檢查的次數沒有限制,通常會按醫生要求進行產檢,正常情況下孕期間的產檢次數在十次以上,反觀台灣對產檢假的規定則為五日。

 

接著是哺乳期,指產後至小孩滿一周歲間,這裏又分為第一授乳假,用人單位應安排哺乳期女員工在上班期間挪出1小時進行哺乳,實務中女員工都選擇早下班1小時來符合規定。

 

至於第二哺乳假則是指女方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時,本人申請經單位批准,便可請哺乳假,且工資須按不低於本人工資80%繼續聘用。特別注意的是,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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