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籍個人利潤匯出大陸免稅分析
雖然以台籍個人股東身分可享受利潤匯出零稅率的好處,但從法人股東要變更為個人股東的納稅問題,及日後萬一要出售個人股權的20%稅率問題都值得台商注意。
大部分投資大陸的台商,從境外進入大陸成立公司的控股結構多是以一層或兩層BVI、薩摩亞、香港等第三地公司作為境外股東,但這樣的作法最近常遭到挑戰,主要原因是大陸台資企業一旦獲利,要將利潤匯出到境外母公司時,在大陸要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雖然只要取得香港稅收居民身分認定,以香港公司投資大陸的利潤匯出稅率就可以從10%降低到5%,但再怎樣都比不上目前台灣居民個人投資大陸公司,利潤匯出稅率直接就是零更具吸引力。
早在1994年國稅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就明文規定外籍個人從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也就是「暫免」這二個字讓包含台灣個人在內的外籍個人,擔心會不會哪天這項免稅政策就被突然取消。
特別是到了2013年初,國務院發布《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當中就特別提到要「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這麼赤裸裸白紙黑字地說要取消1994年的外籍個人利潤匯出免稅政策,直接就讓湖北稅務局跟進,領先全國在湖北取消外籍個人股東利潤匯出免稅的政策,要求湖北的外籍個人在利潤匯出時,必須比照境外法人股東一樣,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說也奇怪,國務院都已經說要課徵外籍個人利潤匯出10%的所得稅了,但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大修後,新法中國家仍沒有收緊這個口子,也就是說1994年針對外籍個人股東利潤匯出免稅的政策至今仍然有效,加上其他省份都不願意跟進湖北作法,導致連湖北稅務局近期都默默取消之前要求外籍個人股東匯出利潤要繳納10%所得稅的規定。
無庸置疑,台灣居民在大陸投資適用所有針對外商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也不例外,最早1988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中,就已經明確台商投資的大陸的外資企業身分,再加上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通知》中,也清楚指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所以台籍個人比照外籍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毫無疑問。
如果是到大陸投資設立新公司的台商,當然可以考慮以台灣居民個人身分投資大陸,但若是現在已經以BVI等境外公司投資大陸,想要把控股結構從境外公司變更為台灣個人身分,那就必須注意這樣的作法會被視同股權轉讓,必須先繳納超過淨資產增值部分的10%稅率,有些地方稅務局甚至會以同行業上市公司價值來作為增值的課稅基礎,同時嚴格說起來,境外必須跑金流,也就是新的台灣居民股東必須支付價金給原境外公司股東,這樣才算是真正完成股權轉讓手續。
最後值得台商注意的是,台籍個人股東雖然可以享受利潤匯出零稅率好處,但別忘了萬一哪天要轉讓股權給第三方時,個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率是20%,比起境外公司法人股東的10 %整整多出一倍,這些都是台商考慮要不要改成個人股東時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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