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商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台灣納稅分析

 

 

 

 

 

 

 

台商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除了大陸納稅義務外,也不可忽略因台灣居民身分所衍生的台灣納稅義務。

 

台商不管因為何種理由轉讓在大陸的公司股權,也不管是直接轉讓或間接轉讓,除了在大陸要納稅外,不能忽略在台灣也有納稅義務。

 

台商在大陸投資可分為個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類,直接投資是指台商以台灣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雖然多數台商都是間接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但實務中還是有台商以個人身分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

 

根據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源於大陸的所得要併同台灣所得課稅,所以台商個人直接出售大陸公司股權,必須在台灣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5%-40%的綜所稅;另外,因轉讓大陸公司股權而在大陸支付的稅負,按規定可以在台灣納稅時進行抵扣。

 

至於多數台商採用的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架構,若台商出售的是境外公司股權,不是大陸公司股權,則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須計算稅率為20%的最低稅負;若台商是以境外公司為主體,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那轉讓所得可以先匯到境外公司停留,等利潤分配後回到台商個人帳戶時才繳納海外所得稅。

 

雖然台灣國稅局不易取得台商海外投資資訊,較難主動查核台商在海外股權異動情形,但近幾年台灣陸續頒布新政策加強海外所得查核力度,例如金融帳戶資訊交換(CRS)、防制洗錢法要求銀行調查最終受益人等,都可以讓國稅局掌握更多台商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課稅資料。

 

有上市計劃的台商則要特別注意,不管是在哪裏上市,台商都必須在送件申請上市前,完備赴大陸投資的台灣法定程序,由於投資大陸或股權變更資料都會在台灣主管機關留存,一旦過去七年內有股權轉讓應該在台灣課稅但沒有申報者,就可能被國稅局發函詢問甚至補繳稅款。

 

除上述的個人所得稅外,台商還需注意境外公司股權的贈與,也在台灣贈與稅法的課稅範圍內,由於境外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只須書面審查,不需檢附匯款水單,未來在海外資訊逐漸透明下,沒有支付合理股款或只變更股東名冊卻沒有支付股款的情形,都可能會涉及到台灣贈與稅的風險。

 

台灣的CFC(受控外國公司)最快將於2022年實施,CFC實施後將大幅提升台商轉讓大陸公司股權在台灣納稅的成本,過去如BVI、薩摩亞、香港等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也因CFC生效而被穿透,直接就視為台商已實現的海外所得而必須在台灣納稅。

 

過去台商藉由間接轉讓股權,遞延在台灣繳稅的架構設計方式,因CFC實施,除了會被直接穿透視為已實現所得而必須在台灣納稅外,打算上市的台商還要留意,上市過程中的海外股權重組是否合法納稅,必將成為輔導上市中介機構關注重點。

 

最後,台商要注意CFC規定在認列境外公司利潤時,需要提交境外公司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目前台商多以銀行往來明細編製流水帳,或是香港公司因每年的申報義務出具依當地會計準則編製的報表,未來要如何出具符合台灣會計準則的財務報表也是一大重點。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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