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路口撿到827萬元支票「討1成報酬80萬」!法院一原因判給3萬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李男撿到一張面額827萬元支票,討1成報酬80萬元。(示意圖/pexels)
 
李男撿到一張面額827萬元支票,討1成報酬80萬元。(示意圖/pexels)

一名李姓男子今年初,在馬路上撿到一張面額827萬的銀行支票;不過,遺失者從警局領回支票後,沒有給報酬,他因此提出「給付遺失物拾得報酬」之訴,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約8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李男只能獲約3萬餘元報酬,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今年1月11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撿到一張銀行支票,隨後他馬上送往土城警分局土城派出所,同月25日接獲警方告知支票已交還失主,但他沒有獲得報酬,所以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80萬元。

對此,遺失者主張,支票是記名票據,並禁止背書轉讓,且他遺失支票後,隨即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報案遺失,和辦理掛失止付,同時到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後來他取回支票而未完成公示催告程序,認為李男不應該依票面金額請求80萬元。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支票遺失得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聲請法院宣告無效,其結果無異將使該支票形同廢紙;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需耗費勞力、時間、費用,拾得人返還支票,可使遺失人受益甚多,因此遺失人給予拾得人相當報酬,應屬合理。

不過,遺失支票價值並不當然等同於票面金額,報酬金額也應以遺失人依公示催告程序,無人申報權利,得獲除權判決所需期間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計算依據。

法官認為,該支票金額為827萬1510元,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為基準,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約為31萬餘元,後再以失主依法可請求遺失物報酬的1成,換算後為3萬餘元。

報酬,支票,新北,土城,1成,公示催告(示意圖/pexels)
 

報酬,支票,新北,土城,1成,公示催告(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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