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先天性心臟病與保險須知
心臟病的成因多元,除了後天疾病引起外,先天心臟畸形也會造成心臟疾病。一般而言,先天性心臟病的發生率約為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成因不明。新光醫院心臟內科趙書平醫師提醒,若發現小兒心臟雜音、呼吸困難等異狀,應儘早接受檢查,以免延誤治療。
然而,當發現先天性疾病時,龐大的醫療支出是否可由保險理賠支付?根據保險法規定,理賠與否的判斷重點在於投保前保戶是否知情;此外,建議在投保前應詳閱保單相關資訊與除外不保的項目,以降低日後糾紛。健談圖文帶你認識先天性心臟病與先天性疾病的理賠問題。
認識先天性心臟病
先天性心臟病是一種常見的先天性心臟畸形,發生率約千分之6-8。
通常在懷孕的四到八週就已經形成,大多數無法知道畸形的原因。
一般會先出現心臟雜音,大多是無意間發現,若有雜音應立刻至小兒心臟科檢查。
若出現呼吸困難、餵食困難、發育遲緩、四肢浮腫等,都應盡早檢查。
專家諮詢:新光醫院健康管理部及心臟內科主治醫師 趙書平醫師
治療先天性疾病,保險理不理賠?(此圖由保險e聊站授權使用)
這類「先天性疾病」,與醫療險除外的「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型」範圍不同,因此,財政部曾發函說明,有以下重點:
◎ 具體名稱須明列於條款
因「先天性疾病」屬抽象集合名詞,並非法定除外責任,若要列為除外不保事項,則保險公司需要就其具體名稱,明列於條款,且其保險費率也須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應,因此,若投保的保單,已載明「先天性心臟病」為除外不保時,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 保戶不知情不得拒賠
當保戶不知道有先天性疾病時,根據保險法第51條,因雙方都不知情,因此契約依法實屬有效。倘若保險公司,要以先天性疾病是在投保前就已有的狀況,而拒絕理賠時,則須舉證,該被保人於投保前,就已知或有發病事實,否則保險公司需依約給付保險金。
例一:大胖忽然腦出血,接受開顱手術後才知道,原來自己患有先天性疾病「自發性小腦出血」,事後出院申請理賠時,由於大胖並不知道自己患有此先天性疾病,且在過去也沒因此造成身體不適而就診,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拒賠。
例二:阿宏因先天性心臟病住院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卻遭拒,原因是投保前,阿宏便有先天性心臟病的相關診斷記錄,因此可知,阿宏是知情的,因此,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許多先天性疾病,可在嬰幼兒時期診斷出,所以有幫小朋友投保的人,可多加注意此類狀況。另外,若遇到與內文類似的理賠爭議,也記得要捍衛自己的權益唷!
健談健談 – 2015年9月17日 下午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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