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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稅收協定影響台灣居民在大陸納稅

 

「兩岸稅收協定」對台灣居民納稅影響具體表現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權利金收入與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五大方面。

 

「兩岸稅收協定」對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也進行了規定,協定生效前後有明顯差異,值得台籍個人多加注意。

 

一、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

 

「兩岸稅收協定」中將個人勞務所得分為七大類,較常見的是「個人獨立勞務」和「受雇勞務」,「個人獨立勞務」是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勞務報酬」,也就是為特定工作在大陸境內所收取的專項收入;至於「受雇勞務」是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也就是在大陸每個月從企業領到的薪資。

 

這兩項收入是否在大陸徵稅,與台籍個人在大陸居留時間有密切關係,現行規定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台灣居民在大陸境內累計或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就可在大陸免繳所得稅。

 

此次「兩岸稅收協定」放寬了時間上的要求,除了累計居住時間從一年90天延長為183天外,也把1/1到12/31的「一個納稅年度」,修改為從任何一次入境所在月份起,往後計算的連續12個月;或是任何一次離境所在月份起算,往前推的連續12個月,這樣的定義讓台籍居民納稅計算時段有可能跨越兩個年度。

 

 

二、權利金收入和利息收入

 

「權利金收入」指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現行政策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權利金和利息收入,都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兩岸稅收協定」將此稅率降為7%,明顯低於現行的20%稅率,要注意的是,目前台籍個人在大陸的存款利息收入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範圍,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生效後仍是免稅。

 

三、股息紅利所得

 

「兩岸稅收協定」規定台籍個人投資持股超過25%情況下,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不超過5%,其他所得稅率仍為10%,但因為大陸目前對外籍個人免徵股息紅利所得稅,所以「兩岸稅收協定」生效後應會繼續免徵。

 

但大多數台籍個人都是通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由於大陸端的境外第一層股東不是台灣居民,所以當股息紅利匯出給境外母公司時,不適用5%的優惠稅率,仍執行現行的10%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

 

四、財產租賃所得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不動產租賃收入,現行規定須在大陸課稅,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仍維持現行規定無任何變化。

 

五、財產轉讓所得

 

目前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股權、不動產、車輛、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權),都須要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有重大改變。

 

(1)台籍個人轉讓大陸不動產在大陸課稅;(2)轉讓大陸股權,若該股權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不動產,也須在大陸課稅;(3)若轉讓大陸股權收益在台灣免稅,且轉讓前12個月內,該台灣居民曾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25%,也須在大陸課稅。

 

除此之外,台籍個人轉讓財產所得皆須在台灣納稅,例如台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或在大陸的公司股權(除以上兩種特殊情況外),都須在台灣納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2015-09-29 02:59:07 經濟日報 周芳(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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