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避稅新制對台商衝擊
企業以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進行交易之避稅行為,在各國推動移轉訂價調查下已見防杜成效,但是目前國際間仍有部分企業以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徵管漏洞等手段,進行其他非移轉訂價類型之避稅手段,造成利潤侵蝕與利潤轉移;自2003年以來,國際為防杜該類避稅行為持續擴大,遂共同研究並檢討目前移轉訂價等反避稅稅制施行之缺失,並在國際組織OECD代表下,陸續發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稅制」,並出台各項行動計劃,以供各國作為修法之參考。
中國大陸相當重視國際BEPS稅務議題,多次派員參與國際會議並積極發表意見,在全球反避稅趨勢中,中國大陸深知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影響整體稅收甚鉅,基於維護租稅稅權,遂重啟檢視以「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年國稅發2號文;簡稱「2號文」 )為首的各項反避稅法規,並已於2015年9月17日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對目前現有反避稅條款導入BEPS觀念,擬作為未來新法修訂之準備。
在該意見稿內容中,除保留原本2號文主要架構,並進行原本內容做了大幅度修改,其修改內容包含「關聯關係之認定標準」、「稅務申報應提交資料種類」及「三本不同結構的同期資料要求」等;另外,該意見稿還增加了「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管理」、「關聯勞務交易的移轉訂價管理」及「利潤水平監控」等章節;其具體內容相當細緻,就其內容皆圍繞在關係人交易需保持既定利潤,實際獲利需與實質職能相當。
目前該意見稿尚在徵詢意見中,未有具體生效日期,中國大陸稅務總局可能會考量OECD建議,與其他醞釀同期資料要求變化的國家一致,日後將會以該意見稿為基礎,正式發布新法,預計自2016年1月開始生效推動。若意見稿正式轉為新法發布,中國境內企業將需按照新的規定辦理,首要衝擊之影響,部分企業將按新的法規要求,於2017年5月31日之前申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需同時申報分國資訊披露表(CbC reporting),清楚揭露整個集團職能與利潤配比狀況,並且同時需依法備妥主體文檔(Master File),本地文檔(移轉訂價報告;Local File)和特殊事項文檔三種不同階層之同期資料;過去稅務主管機關從既定之稅務申報數據或既定之移轉訂價報告掌握證據,進行反避稅調查,但相信在新法發布後,稅務單位更可以自分國資訊披露表、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及或特殊事項文檔中,更了解集團整體移轉訂價政策全貌,此對於企業不當轉移潤之反避稅行為可進行更有效率之查核。
該意見稿將過去中國大陸歷年反避稅法規與實務做法做了一個全面性彙整規範;推估將會引發中國大陸境內新的一股反避稅改革浪潮,由於該法令的推動,將會同步加劇台灣地區稅務單位反避稅立法之壓力,勢必也會加深台灣地區反避稅查核風潮,此將對於兩岸台商將成重大衝擊。
由於中國企業將面臨更多訊息揭露工作與調查,企業面對新的稅務挑戰,若現有企業存在以設立人頭公司名義規避移轉訂價調查、以多套帳手段掩飾真實、將集團利潤留置於低稅率地區公司,假借多角貿易名義將利潤套出境外、或非經濟實質之無形資產安排進行利潤轉移等,將會在新法令之資訊揭露透明化要求下無所遁形,故建議企業應當下立即檢視集團交易流程獨立性與訂價之合理性,必要時應立即適當調整,並開始由集團總部模擬編製分國資訊披露表、主體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等新式調查文件,以因應新的查核風暴。
(工商時報)2015年10月02日 04:09 林淑怡、林世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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