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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贈與持有一年房產 屆滿兩年出售仍要稅

 

東石鄉蘇先生問:名下已有A屋,母親102年8月購入B屋一年後贈與他,嗣於104年10月出售B屋,兩人合計持有超過兩年,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第一種情形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依蘇先生情形,其母親持有B屋未逾二年即贈與,並不符合解釋令規定,因此蘇先生出售B屋時若尚持有A屋的話,依法應報繳特銷稅。

 

該分局再次提醒要符合前述解釋令規定的情形,是贈與人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且贈與人持有房地超過二年,而非將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015-10-12 04:56:3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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