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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贈有價證券 須繳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贈與」行為取得有價證券,在法律上不屬於買賣行為。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該如實申報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民眾收受有價證券時,應該依照法律行為事實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以免涉及漏稅。查稅實務上常可見到,民眾因為證券交易稅的稅率比較低、判斷所繳的稅可以較少,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之後遭到國稅局補稅、並且處以漏稅額一倍的罰鍰;或是因為贈與行為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日後還要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徒增麻煩。

 

舉例來說,甲君得到每股價值20元的股票共12萬股,股票價值總計240萬元。若是一般的買賣行為,該筆股票金額就要適用於證券交易稅率千分之3,甲君須繳納7,200元的證券交易稅。但若為贈與行為,甲君則要就超出免稅額220萬元的部分(20萬元),採用現行贈與稅稅率10%,繳納贈與稅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現行遺贈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財產買賣會被認定為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財產轉移,如果確實屬於買賣行為,而且所支付的款項並非由賣方借給買方或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民眾必須要另外附上支付證明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才能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證券交易稅是向賣出有價證券者課徵,而由買受人在每次買賣交割的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的次日繳納。若因為誤繳稅目而有申請退稅的需要,應該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退稅申請書等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2015-11-12 03:59:2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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