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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嘉義市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2015年12月31日死亡,應繳納之房屋稅可否由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檢附相關文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分局以林父為例說明,假設林父104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100,000元,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50,411元(【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104年7月1日至【繼承日】104年12月31日計184天,100,000元×184/365=50,411元),亦即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2016-02-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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