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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應該知道的信託規畫

 


近幾年來,常聽聞一些企業主因身故遺產分配產生困擾,事實上企業主是可以用信託方式避免這些潛在的爭端,並為財產的移轉做較為妥善的規畫。筆者希望以多年從事信託業務的心得,提供有關信託規畫的一些建議,供企業主做為參考。

 

首先是公益信託的運用。企業主在累積一定財富之後,理應設想如何回餽社會、照顧弱勢,因此可以將部份股權或其他財產成立公益信託,此一捐贈之財產可以在報稅時於個人年所得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額,具節稅之效果。有關公益信託內之股票,其股權之行使則可授權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決議後,由受託人代表公益信託行使之。如此,不但達到做公益的目的,也可以間接控制原有之持股,達到股權集中之目的。

 

公益信託之優點甚多,例如無成立門檻限制,捐贈款項可以抵稅,可以同時動用本金與孳息(基金會只能動用孳息,但不得動用本金),強制設有信託監察人,用以監督受託人與公益信託的運作。如果公益信託是以銀行為受託人的話,受託銀行受到金管會的監管,且須遵守銀行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定,對公益信託而言具相當高之安全性。

 

再者,信託財產具獨立性與破產隔離效果,公益信託之財產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破產而被債權人追索。受託銀行每年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信託帳冊,並將其公布在銀行網站供民眾參考,透明度可謂相當高。

 

其次遺囑信託及生前信託也是企業主可以考慮的選項。所謂遺囑信託,顧名思義就是用立遺囑的方式來成立信託。遺囑屬要式行為,故必須以民法第1189條之五種方式立之方為有效(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及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內表達遺產交付信託之意願,並註明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運用方式。雖然遺囑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實務上立遺囑人仍會跟受託人討論信託契約內容,並簽訂遺囑信託契約,惟該信託契約自立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遺囑信託的好處是可以避免繼承人任意揮霍遺產,如果遺產裡面有股權的話,也有助於股權集中,不會被分散至各個繼承人手中,而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權。

 

另外,也可以將部分遺產捐贈給公益信託,遺愛人間、造福社會。成立遺囑信託時,需要注意到遺產稅及特留分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和律師、會計師及信託業者做充分的溝通。在生前信託方面,企業主可以有充分時間好好規畫信託,例如利用每年的贈與免稅額逐年將財產贈與給下一代。

 

過去因為台灣的遺產稅率及贈與稅率偏高,造成許多企業主或高資產人士偏好以境外信託(例如開曼群島信託)方式來節稅。隨著台灣在遺產稅率及贈與稅率調低至10%之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負擔已經大幅下降,企業主應可認真考慮運用國內的信託來做遺產規畫,台灣的信託法制不但相當完備,透明度高,信託管理費相對也比較便宜。在國外,許多家族企業的持股均已交付信託,其目的不外是掌握公司所有權並避免股權分散,經營權則委託專業經理人負責,家族成員可以坐享專業經理人努力經營所帶來的成果。在許多企業的第二代不願接班的清況下,股權信託將更具有其重要性。

 

(工商時報)

2016年03月18日 陳文信中華民國信託公會監事、凱基銀行信託處資深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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