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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申報房租扣除額 上限12萬
嘉義市李小姐問: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之條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該分局說明: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2016-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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