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雙幣ETF 用台幣繳證交稅
金融與外幣商品越趨多元,證交所將開放雙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買賣,財政部昨(25)日也發布令釋規範,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在交割當日以外幣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來計算,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換成新台幣來繳證交稅。
證交所將開放ETF以雙幣模式上市買賣,但初期僅開放人民幣。
證交所在今年2月16日報金管會核准,開放投信可發行雙幣交易的ETF,以外幣計價的ETF會在集中市場買賣。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王糸秀忠表示,證交所初期規劃的僅有人民幣,預計8月會發行,屆時就可以適用該規範。
她指出,未來有該類有價證券在交易市場買賣後,證券自營商,或是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就應該彙整買賣部分,在交割當天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外幣按照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來計算,計算至小數點兩位。
王糸秀忠說,由於應納稅額仍是外幣,因此需要結售換成新台幣來繳庫,以交割日當天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台幣金額,也是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兩位來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官員說,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的當日代徵,於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者,也應於每次買賣交割的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的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因此財政部參照期交所現有的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此外,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的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台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2016-05-2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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