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監理 三面向改革

 

 

 

日商百尺竿頭數位娛樂公司今年5月底宣布,以每股128元的高價公開收購樂陞科技公司25.71%的股權,收購總金額為48.6億元。

 

豈料在投資人踴躍參與應賣之後,百尺竿頭竟於9月1日宣布不付款,創下我國史上第一件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卻不交割的惡例,造成樂陞股價連續跌停,應賣股東損失龐大,也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公開收購係指:公開收購人以同一價格及交易條件,向公開發行公司的全體股東提出購買股票的要約,並在全部條件成就後,在特定時間向所有應賣股東付款以取得股票的一種交易方式,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證券交易的公平性,使小股東也可以和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等內部人以同樣的條件,一起出售股票給收購公司。但此一立法美意已因樂陞案而蒙上陰影。

 

本文爰特針對公開收購的監理機制提出淺見如下:

 

第一,金管會應強化收購人的資訊完整揭露及專業財務評估

百尺竿頭的實收資本額僅5,000萬元,明顯不足以支應高達48.6億元的收購價款,但在本案的公開收購說明書中,針對其履約能力卻僅有寥寥數語表示:將由百尺竿頭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母公司以現金增資百尺竿頭,以支應收購價款。

至於該母公司的資本額多寡及實際營業狀況,尤其如何確認母公司將會即時匯入48.6億元予百尺竿頭?公開收購說明書完全未交代,對於投資人的保護幾乎付諸闕如。

針對此一缺陷,金管會可參考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的作法,要求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應具體揭露公開收購的最終資金提供者的背景資訊。

金管會也可明文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委任財務性專業機構為其出具財務審查及評估報告,且公開說明書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撰寫,以降低收購者違約不交割的風險。

 

第二,投審會應有充裕時間實質審查外資收購人的資金能力

百尺竿頭為外商公司,依法必須於投審會就該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東背景及預計資金來源等事項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公開收購案的交割。

依目前法令規定,公開收購期間為50天,可延長30天。外資收購人如果在上述80天的期間屆滿時,仍未取得投審會核准,收購案即告失敗。實務上,投審會通常亦配合在80天內作出准駁的決定。

為免投審會對於外資公開收購者的能力審查,因受限於時間而不夠嚴謹,有關公開收購人必須在80天內取得投審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核准的現行規定,金管會自宜彈性放寬,才能為證券交易秩序及被收購股東的權益確實把關。

 

第三、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應加重對股東應負擔的法律責任

樂陞曾發布重大訊息表示,針對收購事宜、董事席次及公司未來經營已與百尺竿頭負責人數次溝通並達成共識。該等事項的具體內容及背景訊息,與樂陞股東是否應賣股票的決定息息相關,自應使股東全盤了解。

惟以現行法令僅要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議委員會,並就收購條件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提供意見,對股東之保護顯然不周。故相關法令宜予修正,加強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明確揭露的事項以及應負擔的法律責任,才能確保股東權益。

總之,對於外資公司公開收購國內上市櫃公司的監理,宜從「強化收購人的資訊揭露內容與品質」、「增進投審會的審查權能」以及「加重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法律責任」等三方面著手改革,俾能避免樂陞事件再次發生,以健全我國資本市場。

 


(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2016-09-08 經濟日報 陳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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