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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全程錄影最保險

 

 

 


近日演藝圈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因與其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的遺產繼承風波躍上新聞版面。裴祥泉於前年過世,據媒體報導,留下價值約1億元的遺產,包括兩棟豪宅,並依據代筆遺囑的方式,將遺產分配給邱瓈寬與公司員工。然而,裴祥泉三位親弟妹質疑遺囑效力,向台北地院提告,而經審理後,法院判決認為遺囑見證人資格不符代筆遺囑成立要件,判決遺囑無效。

 

在民法中,遺囑共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五種類型,而本案採用的代筆遺囑,必須要具備三位以上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位筆記、宣讀、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後,全部人包括遺囑人本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此份代筆遺囑才算有效。

 

其中,見證人擔任的角色,就是必須見證遺囑人如何分配遺產的過程,而若未來此遺囑有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時,通常會被法院傳喚作為證人。另外,在見證人身分限制上,民法中明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等身分均不可作為見證人。

 

此外,根據民法1206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才得拋棄遺贈。在此案中,屬遺囑受贈人的製作人楊智明表示,擔任遺囑見證人兼代筆人的陳羿彣與謝雅玲這兩位遺囑見證人已經「拋棄遺贈」。然而,拋棄遺贈是否有效,需先取決於「遺囑是否有效」。

 

據判決內容,由於裴祥泉的代筆遺囑中,希望分配遺產給邱瓈寬等人與漢星公司員工,而身為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在經查發現於代筆遺囑當天仍屬漢星公司員工,因此法院判定由於陳與謝兩人屬受遺贈者「公司員工」的範圍,不可作為見證人,判決遺囑無效,而也因此,陳、謝兩人的「拋棄遺贈」等說法自然無法成立。

 

處理代筆遺書案件時,一般建議找一位律師擔任見證人,並負責代筆、宣讀等程序,而另外再由律師找兩位與遺囑人毫無關係者來擔任。此外,由於在許多家族遺產爭奪案件,擔任遺囑的見證人常常會遇到爭奪者以告其偽證等方式騷擾恐嚇,雖然此項罪名定罪機率不高,但仍建議在立遺囑時,採用全程錄影的方式紀錄,將整個過程錄下,如此就算是為遺囑的正當性做好了保險。

 

另外,由於民法對於繼承人上保有「特留份」的設定,即使最終遺囑有效成立,在將遺產分配給邱瓈寬等人與漢星公司員工前,本案中向法院提出訴訟的遺囑人裴祥泉弟妹,仍可以分別依各自應繼份的三分之一保有其可領取的遺產額度。

 

(本文由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郭德田律師口述)2017-09-11 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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