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台商疫情下的勞動人事重點
台商應注意復工後的勞動人事問題,謹慎處理相關薪資、假期計算等標準,避免勞動人事糾紛及相關風險。
疫情至今,台資企業在大陸復工過程中,遭遇了許多前所未見的勞動人事問題,由於這些情況過去未發生過,導致很多台資企業在處理疫情衍生出的勞動人事問題時無所適從,導致了勞動人事糾紛及潛在風險。
此次疫情衍生出的勞動人事問題,可從以下三個層面進行討論:
一、員工復工後因工作染病的勞動人事處理
在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對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正常上班的員工,官方要求企業按以下原則處理相關勞動人事問題。
1、復工後員工因新冠肺炎被隔離者,企業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全額工資,若經隔離觀察確診為新冠肺炎者,則應按醫療期處理發放病假工資。
2、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3、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則應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
對非醫護人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現有法規對工傷認定標準僅限定於工作因素,比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由於較難判斷是否在前述因素中感染新冠肺炎,原則上不算工傷,須依個案視具體情況認定。
二、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薪資處理
無論是全國還是地方規定,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均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並應採用與員工協商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均有鼓勵企業不裁員、少減員(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政策,一般都是可返還上年度實繳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作為補貼。
對於企業因疫情影響暫無法支付工資,則在人社部發〔2020〕8號文《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中提到,企業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
若面臨停工、停產時間持續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以上時,企業可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但不能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當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導致未及時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時,以浙江省高院為例,明確表態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三、醫療期、產假、帶薪年休假等與延長春節假期和遲延復工期重疊的問題處理重點
由於今年春節假期的特殊情況,原本春節假期是1月24日至30日,但因疫情原因延長了三天,也就是1月31日、2月1日和2日,各地政府後來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延長了春節假期,例如上海、江蘇、浙江都延長到2月10日才恢復上班,因此2月3日至9日為遲延復工期。由於大陸目前實行的產假時間和病假時間均以自然日為單位計算,也就是說包括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在內,因此當醫療期、產假與春假延長假期、復工延長期間重疊時,均不需順延。但對於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因為是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帶薪年休假與延長的假期重疊時可以順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新百王證券 電子交易CP值領先者
營業員:曾坤琦 07-241-9575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1號B1
100年金管證總字第0066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