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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王信】參審制與陪審制

 

 

 

王信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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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律師

重大司改法案「國民法官法」正在立法院表決,目前只處理刑事。我國到底要走向參審制還是陪審制?影響國民福祉至鉅,應刑民兩面再詳加討論。

參審制是六位公民陪三位醫師開刀,誰動刀呢?當然是醫師動刀!簡單說參審制就是現行制度加上公民、專家列席監督,對現制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變動,爭議重點仍落在陪審制的優劣。

最老牌民主國家英美的陪審制,是以6-12位公民組成陪審團來決定所有事實問題,包括刑事是否有罪?民事是否有責?民事賠償金額?法官則決定法律問題,例如那些證據可以給陪審團看?刑事判決有罪後,如何量刑等等。

在陪審制中,法官從大陸法系的萬能真神退為英美法系的程序主持人,減少害群之馬貪污、消滅恐龍、防免法官爆肝。同時表彰著主權在民、人民決定一切的民主意識。陪審制由12位公民決定是非,法官思索法律問題,容易每一個案件與時俱進創造新的判例,形成判例造法,緊跟時代變化;大陸法系是法官權威制,依賴法官依成文法典判決,修訂法律是國會的責任。如果有高效率的國會,大陸法系(以德、日為代表)也能運作良好。

許多人包含筆者,對陪審制心嚮往之。這場12個臭皮匠陪審員 vs 諸葛亮法官之戰,有下列問題需要考慮:

百年來我國是承繼德日法制的大陸法系國家。我們沒有美國的證據法和強力發現事實的Discovery程序(註一)。法官的節奏是一個月開一庭,逐步深入案情。陪審制則完全不同,美國陪審制先以Discovery程序收集、調查證據。法官依證據法取捨證據、教導陪審團,然後集中數天或數周由陪審團連續密集審理,直到給出判決。(註二)

我國民風八卦,有沒有辦法遵守陪審制所要求的保密?不受外界影響?陪審團的食宿車馬戒護都是巨大的費用(註三)。人民的法治觀念、教育水準、獨立思考能力跟得上老牌民主國家英美嗎(註四)?要一致決或強多數決 (註五)? 

陪審制只適合不浮濫審理的美國,美國愛起訴的人很多,但絕大多數都在審理前和解,刑事更高達99%認罪協商。因為人民知道一進審理,連麥當勞燙傷都可能賠一億,趕快達成和解比較輕鬆。台灣沒有強力的Discovery以發現事實(你抓不到我啦),雙方無法早期評估勝敗,難以審理前和解。萬一被抓到,污染後勁溪也只罰300萬(防污設備百倍貴),沒人害怕審判,案件多如牛毛,陪審團絕對可以讓國家破產。

台灣是根基尚淺的民主國家,萬事不備,實施陪審制恐會水土不服大混亂。我們應先考慮引進Discovery程序、證據法立法、判決金額要加司法成本要有懲罰力。做好所有鋪路工作,再以超高門檻(例如民事幾億以上,刑事生死重案,註六)緩慢過度、適應到陪審制,似乎是比較穩健的改革?

註一:我國證據法則散見於各個不同的法律、學說,引用時依賴法官自由心證,頗為混亂。民間有一版「刑事證據法」草案,缺乏民刑統一適用的證據法典。沒有證據法,法官難以良好地教導陪審團;沒有Discovery程序,難以發現事實「舉證所在即敗訴所在」,呈到陪審團面前的資料極少,有陪審團亦無用。 

舉例說明美國Discovery程序的威力:要求對方交出與案件相關的email時,如果對方隱匿或銷毀email,立刻受法院「藐視法庭」之裁罰,案件受不利推定,最嚴重導致直接敗訴。台灣曾有公司因為不誠實的Discovery被美國法院罰到倒閉。

我國的情況呢?刑事檢察官有搜索扣押等武器;民事我國根本沒辦法要對方交出email。

註二:美國1992年McClure v. City of Long Beach案,陪審團聽審六個月,隔離商議四個半月。一般來說陪審團下班回家睡覺,如法官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陪審團留宿。想想看手機被沒收、不能回家團聚、整天面對11個陌生人的日子。不必太長,五天就好,誰願意呢?許多高薪人士、怕麻煩人士都奮力躲避陪審義務,新鮮感一過,容易淪為12位遊手好閒、學生審判案件。

註三:2004年倫敦希斯洛機場搶案,歷經三次陪審團審理,無法決議,卻已花費約台幣8.8億。後來法官放棄陪審團自為判決,為英國350年來首例無陪審團刑事重案。

註四:獨立思考是習慣,不是教育水平。美國人學歷不見得高,但習慣獨立思考,敢於有理有據地跟大人物意見不同。台灣的陪審團非常可能臣服於社經地位最高的陪審員。

註五:美國各州法律不同。聯邦案件不分刑事民事,必須陪審團一致決;州刑事兩個州可以10:2決,48州要求一致決;州民事則15州要求一致決,其餘要求8:4以上強多數決。一致決只要有一人愛作怪就決議不了。 

註六:美國請求陪審團的門檻極低,刑事六個月以上、罰金一千美金以上、吊銷駕照90天以上;民事小額以上(小額定義各州不同,目前加州是一萬美金)、非屬家事法、非屬未成年案件,均可請求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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