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一點靈-取消訂單與延後交貨的合約規則

 

 


A公司是美國知名電腦公司,B公司是臺灣電腦關鍵零組件製造商,兩公司買賣交易往來多年合作愉快,不料於金融海嘯期間市場需求銳減,A通知B延後交貨零組件產品,一延就延了一年,之後A公司推出新產品上市,原訂購零組件規格不同已無需求,B要求A收貨卻遭A拒絕,B不甘受損遂告上法院。最後判決卻是B敗訴,因為合約中載明,買方有權視市場需求情況取消訂單或要求延後交貨。

 

為了因應消費市場供需變化,靈活機動調節出貨確有其必要,但重點在於由誰來承擔產品備料生產、庫存出貨的成本與風險?需求量預估(Forecast)、總括訂單(Blanket Order)、框架訂單(Frame Order)、物流倉庫(Warehouse)等,都是買方常用來藉以迴避成本及風險的交易方式,但更直接的做法,是在買賣合約裡明白約定買方有取消訂單(Cancellation)或要求延後交貨(Reschedule)的權利,為此,賣方該如何接招應對以進行議約?

 

1.取消訂單須有合理通知期限,並視備料生產周期而定:在原物料還沒有上生產線正式量產之前,取消訂單尚不至於造成太大損失,甚至可以將採購原物料的生產前準備作業時間一併計入,訂出可以接受買方取消訂單、及時停止生產的通知期限,明訂於買賣合約內。

 

2.取消訂單若逾通知期限,須補償費用損失:買方因應市場變化須取消訂單,但是又超過了約定可以取消訂單的通知期限,考量維繫合作關係、減少雙方損失的前提下,不得不接受買方取消訂單的要求,但相對的,買方應該補償賣方已經備料及生產的成本費用損失,包括成品、半成品、已訂購但無法轉作他用或退貨的原物料、包材等費用。

 

3.延後交貨須有合理通知期限,視交貨作業時間而定:買方要求延後交貨的通知,至少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的合理期限發出,合理期限無一標準,視個別交貨作業及交貨地點而定,例如若在臺灣交貨,至少須交貨日前一天通知,若是須國際運輸在海外交貨,走空運須三天前出貨,走海運須一個月前出貨,已經出了貨就礙難配合延後交貨的要求了。

 

4.延後交貨須有明確延後期限,避免遙遙無期變相砍單:配合買方延後交貨的需求,但也不能遙遙無期的延後,無異變相的取消訂單,因此延後交貨必須明訂延後交貨的最長期限。一般為配合公司季報、半年報的財報作業需求,延後交貨最長以三個月或半年為限,否則將影響公司收付款現金流及營收損益認列。

 

5.超過延後交貨期限,視同已完成交貨:若超過了延後交貨期限,買方仍未通知交貨時,將視同已完成交貨,賣方得逕向買方請求付款,貨物所有權及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移轉由買方負擔,賣方就貨物只負保管責任,若有額外倉儲保管費用發生亦由買方負擔。

 

6.超過延後交貨期限,構成違約解除買賣:若買方超過了延後交貨期限卻仍未通知交貨,除了前述第5點外,另一種效力約定是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買賣,並將未出貨的商品轉售其他人。兩種不同效力約定方式,主要考量在於產品本身若不是有特殊規格的客製化產品,仍可轉售其他客戶,則可考慮選擇解除買賣、掌握產品處分權,儘快轉售他人以求現。

 

「MIT」台灣製造,是台灣貿易商品享譽國際品質保證的代名詞,是台灣製造業者花費多年心血才鍛造出來的金字招牌,包括累積了許多賠本吃悶虧的慘痛經驗,畢竟全球市場競爭激烈又瞬息萬變,為了搶客戶訂單不得不配合客戶的諸多要求,期望業者能同步提升議約能力,在合約的權利義務取捨之間取得適度平衡。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25年外商銀行及製造業法務主管資歷)

 

(工商時報)2016年07月22日 林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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