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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法拍屋 別搞錯取得日期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取得法拍屋,若日後出售該房屋,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要特別注意取得該不動產之起始日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而非移轉登記之日。

 

原則上,無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是房地合一新制,民眾計算房產的持有期間,交易日和取得日都是以移轉登記日期為準。然而,如果是強制執行交易的狀況,就屬例外,要按照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來認定。

 

國稅局舉出近期查核的案例,民眾甲君在2011年3月31日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並在當年4月6日簽收法院寄出的權利移轉證書。之後,甲君在2013年4月1日把該筆房產出售。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持有時間的起算日為2011年4月6日,計算到訂約出售的日期2013年4月1日,而非從3月31日開始起算。

 

考量買賣時間,而且甲君持有法拍屋的期間未滿兩年,應該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甲君一時疏忽並未申報,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法拍屋,應該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起算日期。民眾若不確定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為何日,可以先向法院申請調閱送達證書,確認是在哪一天簽收領得。如果之後發現持有期間計算有誤,應申報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民眾若是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僅須加計利息,不必受罰。

 


2016-01-1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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