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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分析

 

 

 

2020-01-12 23:14經濟日報 周芳(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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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別人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因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也被視同為虛開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占大陸稅收總收入的四成,對大陸財政貢獻遠超過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種,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單是《刑法》針對增值稅犯罪的罪名就有好幾項,隨著「金稅三期」普及,和稅務局利用大數據等科技力量查稅的力度加強,增值稅偷稅漏稅的風險也愈來愈高。

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增值稅犯罪中最常見的模式,所謂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指沒有真實交易背景,也沒有真實物流前提下,開立增值稅發票給另一方進行進項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台商很少會主動去虛開增值稅發票,最有可能是因為在大陸境內採購,而拿到供貨商提供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也有可能是為了增加費用壓低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進而去向他人索取沒有真實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台商常誤以為只有自己開發票給他人才有可能構成虛開發票,其實就算是拿到別人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做進項抵扣,那法律上就一樣被視同為是虛開增值稅發票。

判斷拿到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有沒有法律後果,有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到底是善意取得?還是根本就是故意逃漏稅。

1、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在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18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中,如果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但最後購貨方不知道銷售方的專用發票來源非法,那法律上對無意中取得違法發票的購貨方應網開一面,不會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罪名進行處理,但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或已取得的出口退稅,稅務機關都必須要追繳回國庫,除非購貨方重新自銷售方取得合法發票,並且取得證據證明銷售方因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查處。

曾有台商在稅務局要求下,將已抵扣的數百萬增值稅進項做轉出,因為這台商的供應商A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且上游稅款未繳,台商又無法證明A公司已被稅務機關查處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自這種情形下台商從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進項自然不允許抵扣。

台商與大陸當地供應商交易中,雖然常關注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是否真實,但若供應商本身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扮演採購角色的台商自己也會蒙受巨大稅務損失。

2、「善意取得」與「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差別

實務中台商最要留意的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與「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兩者的區別,雖然形式上看起來很像,都是取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也都用於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但由於兩者本質上是不是蓄意所造成的不同,導致最後後果天壤之差,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最糟就是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但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稅所造成國稅的流失,除了經濟損失外,更嚴重是會面臨刑事責任問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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