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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光明燈費用 不能列舉扣除
龜山區黃小姐問:過年期間到寺廟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2016-03-10 經濟日報 桃園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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