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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遷出 自宅優惠稅率沒了

 

 

 

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5、6月有不少家長為了子女就讀明星學校而遷戶籍,但若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

 

因此民眾在戶籍變更遷址的同時,可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在9月22日前完成,否則若以一般稅率千分之10來看,稅率就會增為五倍。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桃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李先生原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子女就學需要,將全戶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在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所以稅務局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最高至千分之55,稅負相差至少四倍。

 

賦稅署指出,不少父母會特地將小孩送進台北市的明星學校就讀,而5、6月是申請入學審查期間,部分明星學校的規定相當嚴格,必須父母小孩戶籍都在該地區,因此若是父母在台北市以外的自用住宅用地,就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2。

 

官員表示,民眾辦理戶籍遷徙時應特別留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親等其中一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就是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同時,由於地價稅是11月開徵,須在9月之前完成更改戶籍,或是去戶政事務所遷址同時,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04-20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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