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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薪資所得比率 境內外居民大不同

 

大里區某團體衛先生問: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兩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述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 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1.5倍以下(30,012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2016-05-10 經濟日報 台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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