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未分配盈餘申報教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要否申報,則須視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是否辦理清算完結而定。

國稅局官員說,近日來常接到民眾詢問電話,若公司將於今年度解散,則今年度與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時須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不過,多數解散公司常來不及於解散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配,因此實務操作上,多將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

有鑑於此,財政部特別規定,若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清算完結,則無須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反之,若於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盈餘仍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如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

舉例來說,A公司於2015年10月1日核准解散,則免辦理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決算所得的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2014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部分,國稅局提醒,由於公司解散其清算與決算在不同會計年度情形下,因此依清算申報時點而定,以A公司為例,如在2015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則免申報。若於2016年2月1日清算完結,則應於同日後併同清算申報。

 


(工商時報)2016年07月15日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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