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一點靈 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7-貨拉不回又不付款 物流倉庫聽誰的?
A公司為德國一知名品牌手機大廠,B公司為台灣手機關鍵零組件製造商,B依據A提出的採購量預估及總括訂單備料並供貨,交貨到A指定在德國當地的物流倉庫(warehouse)後,A再按實際需求數量簽發正式訂單給B,並自倉庫領用零組件,同時每月結算正式訂單領用數量並據以給付貨款,常年合作下來倒也交易愉快。
豈料因市場需求驟變、連年虧損等因素,A突然宣告破產,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接管A所有國內外資產,包括在全球各地物流倉庫內的成品、半成品、原物料、零組件等,並凍結A公司資金,停止一切對外付款。其中屬於B交貨的零組件價值逾百萬美元尚未結算付款,又無法自倉庫拉貨回來減少損失,進退不得欲哭無淚。
本案例是常見的交貨模式,買方為確保生產所需數量龐雜的原物料、零組件供應無虞且方便取貨,但又不想預付貨款、負擔倉儲管理費用及風險,因此要求賣方依其blanket order(總括訂單)或frame order(框架訂單)先交貨到指定物流倉庫,再依實際需求簽發正式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後取用料件,取用後才算完成交易,也才有給付貨款義務。這樣的交貨模式衍生潛在風險,業者不得不慎:
一、總括訂單非正式訂單,審慎斟酌交貨數量:採購量預估、總括訂單或框架訂單,在製造業界都非正式的採購訂單,甚至在訂單上已寫明「本訂單僅為賣方生產準備之目的,不得被視同買方將依記載數量採購之承諾」,但賣方常因預期心理,先備料生產等待交貨,特別是交貨到物流倉庫的二階段交貨模式,具有潛在的風險性,賣方交貨數量務必量力而為。
二、買賣主約之原則約定,決定倉庫交貨的風險歸屬:若買賣主合約內已載明,賣方應先交貨到指定物流倉庫,待買方依實際需求簽發採購訂單且取用料件後,才算正式完成買賣,買方自倉庫取貨之前的貨物所有權仍歸賣方,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賣方負擔,則賣方與物流倉庫務必有合約拘束權利義務。
三、與物流倉庫直接議約,掌控貨物的所有權:常見買方要求賣方交貨至其指定物流倉庫,並且負擔倉儲費用,但賣方對倉庫卻毫無管控權利,因為倉庫合約由買方訂定,倉庫業者視買方為貨主。賣方既然要負擔倉儲費用,應爭取與物流倉庫直接議約,遇本案例情形時,才能拿出合約明確舉證對貨物的所有權。
四、有權隨時查核倉庫,掌控貨物儲存現況:與物流倉庫議約,除了確認貨物所有權外,更須有隨時進出倉庫盤點貨物的權利,若是客戶對物料儲放的方式、位置、環境、保全條件等有特別要求,就必須於倉庫合約內明確約定,隨時掌控貨物儲存現況。
五、約定毀損滅失賠償責任,透過保險分擔風險:倉庫內貨物若發生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倉庫業者通常都是秤重計價,並定有賠償金額上限,且容許若干比率的免賠償額,這並不適用於賠償重量輕、單價高的科技產品,賣方除了與倉庫業者積極議約爭取合理賠償責任外,將國內外物流倉庫內的產品列入保險理賠範圍實有必要。
六、客戶破產凍結資產,評估貨物取留得失:若是客製化特殊規格的產品,無法轉售第三人使用,萬一碰到客戶宣告破產的情形,大費周章自倉庫取回貨物也不能減少損失時,寧可不取回貨物,改請求損害賠償,列入破產債權並等待債權分配。
製造商若有志將商品行銷全球,可善加利用國內外物流倉庫調節出貨,但務必將物流倉庫作業納入企業管理的環節,既能滿足客戶即時交貨的要求,也能夠確保適度分散產銷損失的風險。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25年外商銀行及製造業法務主管資歷)
(工商時報)2016年07月15日 林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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