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扣抵大陸所得稅 有五要件

 

 

 


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繳納的所得稅,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時,應注意採用的匯率是以在該地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為依據,而非申報扣抵營所稅當日的匯率等五大法定要件。

 

其他要件包含:確認所得歸屬年度;檢附的納稅憑證須經認證;稅額扣抵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增加的應納稅額;其他證明文件。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可就大陸地區或第三地投資大陸的投資收益繳納的所得稅,申報扣抵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五大事項,其中匯率採用,應以該地區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的金額,而非申報扣抵營所稅當日的匯率。其次,應確認所得歸屬年度,是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第三,檢附的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如經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第四,稅額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的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在台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第五,其他證明文件,包含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的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的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台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在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法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017-06-14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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