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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 要留意

 

 

圖/經濟日報提供

 

 

 

 

 

被繼承人王君過世後,長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未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債務,經高雄國稅局調查,主動放棄請求權。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報的個人財產及債務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說明,卻又無法合理交代。


官員推測,被繼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資產,因此未如實申報財產,在該局調查後,經過估算,認為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不划算」,因此放棄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王君過世後,在其遺產稅案件中,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該局發現其生存配偶長年旅居日本,申報個人財產及債務為零元,不合常理,經通知說明,卻又無法合理交代,最後主動放棄該項請求權。


高雄國稅局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如實申報個人的剩餘財產及債務明細資料供審查,否則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核認該項請求權的扣除額。


該局說,遺產稅申報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就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申報不實,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可處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2017-10-2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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