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台商大陸境外子公司納稅分析

 

 

 


台商在從大陸赴境外投資前應先做好未來境外子公司的納稅規劃,慎選境外投資地點。

 

台資企業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作為主體,投資境外香港、BVI、薩摩亞等地公司後,再透過這些境外公司投資其他境外實體公司,已是很常見的事,但這些境外子公司或孫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大陸端須課稅?哪些情況又不須課稅?都是台商在赴境外投資前應先規劃好的重點。

 

一、境外子公司利潤分配後匯回大陸須納稅

 

1、境外子公司實現利潤匯回大陸須按法定25%稅率課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號公告《<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規定,即使大陸台商在大陸境內的所得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時,對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匯回的利潤,都還是按25%稅率計算繳稅。

 

2、高新技術企業境外子公司利潤匯回很難享受稅收優惠雖然財稅(2011)47號文《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中,對境外利潤匯回給出特別優惠規定,但一般擁有高新技術資質的台商,實務中都很難做到合併境內、境外相關指標後,還能符合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所以境外利潤很難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

 

3、大陸台商可以有條件抵扣境外利潤匯回前所繳納的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125號文《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境外投資架構三層以內,且直接及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20%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就該筆利潤在大陸計算應納稅額中抵免,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境外子公司把利潤匯回大陸,如果境外實繳所得稅不滿25%的部份須在大陸端補繳差額,但若境外繳稅已超過25%則不用再繳稅。

 

4、由於利潤已匯回大陸,所以不管是間接投資還是直接投資的境外子公司,對該部分盈餘分配課稅規定,和上述不超過三層投資的情況一模一樣。

 

二、境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的納稅分析

 

1、境外子公司保留的盈餘會被視同利潤匯回,須在大陸繳稅的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境外子公司即使不分配利潤,在大陸端也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1)設立在國稅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低於12.5%)國家或地區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貿易買賣也算積極所得,但股息紅利所得則為消極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設立在以下國家的境外子公司只要不分配利潤,在大陸端就可先不繳稅

 

根據國稅局函[2009]37號文《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中,所提供的正面表列,大陸台商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紐西蘭和挪威的子公司,只有在分配利潤時才繳稅,不分配利潤時大陸端當然就不須繳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8-01-08 經濟日報 張勇(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中國註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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