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意! 薪資明細 須載明補休、特休

 

 

 

 

 

 

企業要注意了!《勞基法》新制上路後,勞動部已發函給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雇主應在工資清冊中記載事項,包括應在員工每月薪資條上載明「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及至少每年通知勞工一次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違規將依法可對企業雇主開罰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在施行細則明確規定要列出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可扣除項目金額、及實際發放金額。

 

新制上路後,黃維琛指出,如果雇主未載明「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等欄位,恐出現應領取加班費金額與實際領得數字不符問題,建議雇主應新增加班換補休欄位,說明累計未休補休時數、選擇補休時數、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時數等細項。

 

舉例來說,勞工本月平日加班3小時、休息日加班3小時,原本薪資明細中應出現兩種加班費欄位,但若勞工選擇將平日加班3小時換成補休時數,就應該把這時數記載進補休時數,呈現完整工資明細。

 

至於特休假,黃維琛指出,依法律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未休折抵成工資金額,每年定期將清冊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不管是每月一次、或至少每年一次都要提醒勞工還有多少天特休假未休、有多少特休假被遞延、到期應發多少未休特休假工資等。

 

勞動部提供參考案例版本從簡單至複雜總計有三種,但都要求應把特休假與加班補休等要項明列,雇主可按內容自訂格式,但如果未列法定要求項目,等於違反工資清冊及特別休假規定,依法可罰2萬至100萬元。

 

另外,針對企業應換發屆期未補休加班費該何時發放,勞動部表示,若是補休屆期未休畢工資,應在補休到期日當月份發薪日發放,或在補休到期日後30天內發給;若勞工離職,雇主應在契約終止後,連同應結清工資一併發給勞工。

 

2018年03月07日 工商時報 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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