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解析大陸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解析大陸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大陸稅務總局最近透過遞延納稅和稅收減免兩大優惠政策全力扶持企業。
也許是因為中美貿易戰,也許是因為大陸經濟環境存在不小風險,官方為扶持企業,最近透過稅務總局密集公布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遞延納稅和稅收減免兩大優惠政策上。
一、遞延納稅
1、單位價值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和器具,可一次性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財稅〔2018〕54號文《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允許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所新購進的設備、器具(不含房屋、建築物),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都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逕行扣除,不需要分年度計算折舊,可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繳稅壓力。
2、退回部分行業增值稅的留抵稅額
在財稅〔2018〕70號文《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2018年稅務局將對汽車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18個行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全額退還。
同時為了避免留抵的增值稅退還後,企業又多負擔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稅務局再以財稅〔2018〕80號文進行補充,企業可從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增值稅稅額,如此一來企業將可減少資金被佔用在留抵稅額的情況,增加現金周轉能力。
二、稅收減免優惠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44號文《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只要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性服務行業,自2018年1月1日起也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境外研發費可在所得稅繳納前加計扣除
之前專欄已分析過財稅〔2018〕64號文《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所實際發生的研發費,可按80%計入研發費用,但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限額,為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重點是這項優惠政策是倒帶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64號文大大解決了過去大陸台商在台灣發生研發費用後,在大陸不得加計扣除的問題,將有利於大陸台商在台灣設立研發中心的分工布局潮流。
3、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財稅〔2018〕76號文《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允許2018年當年度符合國科發火〔2016〕32號文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是按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文條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在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所發生但尚未彌補完畢的虧損,可以結轉到以後年度繼續彌補,年限由原來的5年延長至10年。
4、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
根據7月11日發布的財稅〔2018〕77號文《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於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8-08-06 00:00經濟日報 黃雅文(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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