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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陸房產贈送近親屬免稅分析

 

 

 

2019-09-01 23:26經濟日報 夏嵐(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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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陸房產贈送給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台商將在台灣的房產進行無償贈與時,除了配偶是免稅外,其餘不論是子女或父母等直系親屬,就是贈與給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方,都要依贈送金額不同繳納10%、15%、20%三級累進稅率的贈與稅,但在大陸就大不相同,早在2009年,大陸國稅總局就已經明確,將大陸房屋產權無償贈送給直系親屬或配偶等近親屬,一概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大陸沒有贈與稅),也就是說,台商將在大陸已購置的住房、辦公室等房屋產權,只要是贈送給大陸規定的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範圍內,都可免交個人所得稅。

因此,雖然大陸財政部和國稅局在6月份月出台了74號文《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宣示自9月1日起將房屋產權贈與他人,只要符合規定範圍內的身份,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正如本文一開始所分析,這項政策其實早在2009年就已開始執行。

這次74號文的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所取得的受贈收入,須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2009年78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經公證認可的養子女關係等。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9月1日開始執行的74號文,只是將過去「房產過戶應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目,由原來的「按其他所得徵稅」,改為「按偶然所得徵稅」罷了,至於房產產權過戶給近親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並沒有發生過任何變化。

雖說將在大陸的房產贈送給近親屬不用繳納台灣的贈與稅或大陸的個人所得稅,但房產辦理過戶時,契稅還是得繳納,依大陸規定,房產過戶時受贈人須要按照房產價值的3%-5%比例繳納契稅,由於贈與的房產並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所以繳納契稅的房產價格基礎,須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核定,但有種情形可以免繳契稅,那就是不是贈與,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的法定繼承情況,受贈人可以不用繳納契稅。

另外還須注意,受贈人取得的贈與房產再次出售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礎是接受贈與前的最後一手交易價格,由於會涉及5%的增值稅及相關增值稅附加費、20%的個人所得稅及0.05%的印花稅等,因此稅務局對接受贈與的房產出售,都會仔細核算接受贈與前的初始交易價格,簡單說,拉長時間來看,近親屬接受贈與並沒有免稅,只是把接受贈與時免繳的個人所得稅放在下一次出售房產時一併繳納而已。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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