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包包、到你家臨檢不用怕 這些情況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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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健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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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若無犯罪嫌疑,警方盤查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民眾隨身物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來政府嚴查假消息、假新聞,界定模糊下民眾莫名遭警方「查水表」狀況一再發生,導致人心惶惶,包括台大教授蘇宏達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就被調查局移請警方依散布謠言偵辦;蔡姓女子轉貼立委高金素梅關於政府開發協助(ODA)計畫與新南向的質詢影片,被高雄市調處、台南市刑大等北中南三地警調單位傳喚,但法院均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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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日前出示公文證明警政署下績效公文要求全國警察單位查假,怒批台灣已經變成「查水表共和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臨檢盤查 前提須有「合理懷疑」…

警察執法是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但若執法力道雖強勁卻不能合乎法規,欠缺法源依據,魯莽辦案,除了被法院「打臉」外,也恐讓社會反感;警方在偵查犯罪與維護人民基本權益間,必須仔細謹慎、小心拿捏。

民眾遇到警方上門不用驚慌,如是臨檢盤查,前提必須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配合。即使接受查證身分,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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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警方不能對任意車輛恣意、概括或隨機式臨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律師曾家貽指出,如果在家遇到警方上門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筆錄,要視警方有無分局長簽立的通知書,或是法院、地檢署開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狀,製作筆錄時可要求律師陪同;對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可主張要向法院「聲請提審」,警方應將人在24小時內解交法院,若法官認定過程不合法便會釋放。

年輕人背包包 警「感覺」是車手要盤查

桃園陳姓男子在2017年7月,背包包站在超商前,員警「感覺」他是車手要求盤查遭拒,雙方拉扯後陳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法院審酌,警方單就以陳看起來年輕、背包包,站在超商前等幾項原因,即發動查證身分門檻,只是主觀臆測,客觀上並無犯罪嫌疑,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

經勘驗錄音檔,員警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沒有帶證件?」陳報出身分證字號,員警還是要求看包包,陳質疑自己不是現行犯,警方仍堅持看他包包並稱「我們可以報檢察官喔,報了什麼都可以搜」;法院指出,員警在未符合法律要件下,對方明確拒絕就有容忍他離去的義務。

車停路邊抽菸 警要求搜索車內

桃園賴姓男子2018年4月停靠路邊在車上抽菸,警員以他「清晨獨自1人在車上」為由,要求盤查、搜索車內,雖起獲1小包K他命;但法院認為,當下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不能對任意車輛恣意、概括或隨機式臨檢。

且賴非刑案被告,僅把車停靠路邊,顯非犯罪嫌疑人,臨檢的員警也未掌握任何事證;警方在欠缺法律依據下任意搜索,妨害人民自由在先,更出於主觀、僥倖隨機查察,違反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查獲的K他命不具證據力。

警察上門 記得看制服證件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法官發現,常見警方主張第7條,只要盤查身分發現當事人有前科,但「有前科不一定等於有犯罪嫌疑」,警方若在沒有依據下,進一步跨越門檻要求查看隨身物或搜索,顯然用法不當。

對逮捕程序存疑 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曾任法官的律師曾家貽表示,警方若「藉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民眾可以拒絕,至於拒絕臨檢可能會被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民眾也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或索取書面異議表,再提起訴願做權力救濟。

曾家貽指出,民眾在家遇到警方上門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筆錄,要視警方有無分局長簽立的通知書,或是法院、地檢署開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狀,製作筆錄時可要求律師陪同。

對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時,可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警方應將人於24小時內解交法院,若法官認定過程不合法便會釋放,反之則裁定駁回,將被逮捕人解交回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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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遭調查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警局偵辦,引起熱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散布地震、天災不實資訊 才有刑事罰則

近期警方抓假消息,多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秩序安寧,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不少民眾在臉書PO文、轉貼政治敏感言論,甚至是指摘總統、部會首長就被送辦。

但警方移送資料中,通常很難證明有聽聞者因該不實圖、文而產生畏懼、恐慌等心理;以近期各地法院做出的裁定顯示,多半以無證據認定散布的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裁定不罰。

律師林富貴指出,所謂假新聞、假訊息,如是公然侮辱造成人格、名譽上受損及貶低,或是涉及公共安全造成民眾恐慌等,例如散布地震、天然災害等不實資訊,才有刑事上罰則,其餘假新聞狀況頂多算是個人道德上的行為。

律師曾家貽指出,如何界定是散布假消息,除了法定構成要件外,還是得回歸到有無真實惡意;民眾在網路上看到天災、疾病傳染,或其他和大眾息息相關的議題,可能是出於「善意」分享給其他人知道。至於批評公眾人物,本就是可受公評之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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