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60歲勞退可申請「月退休金」 分期按季發給
勞工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還有勞工退休金可領取,勞工退休金除了在滿60歲時可以選擇一次領取外,如果提繳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以上還可申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並分期按季發給。
勞保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計算方式,為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而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勞保局說,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前項收益計算,為開始提繳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日止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
勞保局說,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退休金將併入計算月退休金,若屆期未繳入專戶,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如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就停止月退休金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勞保局提醒,請領勞工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如申請人如因債務問題致入帳可能遭扣押等原因,無法提供一般金融機構帳戶者,可向勞保局申請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再由申請人親持勞保局出具證明文件(同意開立專戶函)、身分證、貼有照片的第二證件及印章,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專戶供存入退休金。該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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