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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免全體繼承人同意
新營區劉先生問:父親過世後遺有一筆土地及黃金數兩,由配偶及子女計四人共同繼承,若配偶不同意,子女能不能申請實物抵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如沒有遺留現金且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款發生困難,得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不動產申請抵繳時,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比例,不須經全體共有繼承人同意,以動產申請時,卻有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嚴格限制,顯然不合理。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增訂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以劉先生的例子來說,遺產土地及黃金由四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雖然其中一人不同意申請實物抵繳,但同意的繼承人已超過半數且應繼分逾二分之一,仍可辦理實物抵繳。
2016-02-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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