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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務通/認罪減刑 態度良好是關鍵

 

2014年驚爆八德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因涉嫌行賄遭檢方羈押禁見,震動各界;案件審理一年多,從一審判刑四年半上訴至高院二審,始終喊冤的趙藤雄卻在二審宣判前夕翻供認罪,尋求減刑機會。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判他兩年徒刑,命他支付公庫2億元後,緩刑五年定讞。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周盈文指出,合議庭考量趙藤雄犯罪屬刑法上刑度較輕的罪行,且經營建築業數十年,無犯罪前科,且坦誠犯罪,決定從輕判決,給予趙有條件緩刑。趙藤雄終因認罪,成功避免牢獄之災。

 

趙藤雄並非特例,鄉林集團總裁賴正鎰因借錢給前立委許舒博案,被控挪用公款借貸,最後也因認罪聲請協商,僅被判一年徒刑,但緩刑三年且可易科罰金,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到底「認罪」機制是什麼呢?法務部指出,我國確有「認罪協商」的制度,但僅限於較輕微的犯罪。只要涉及刑責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就不在範圍之內。被告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是簡易判決處刑前,表明願意認罪、進行協商,換取減刑空間。

 

協商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刑度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向指定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等。協商結果經雙方同意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但過程中,檢察官有權利結束協商,而最後判決結果也不能上訴。

 

然而華得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炳梁強調,「認罪協商」僅限於一審法庭,趙藤雄案進入二審後,便失去認罪協商的選項。他指出,趙藤雄認罪得以減刑,是由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再加上刑法第57條容許法官依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審酌科刑。

 

他表示,雖然只有貪污條例中有「自白減刑」的規定,但如有被告在二審中認罪,都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犯罪後態度良好」而酌量減輕罪刑。

 

大有法律事務所律師張靖雅表示,台灣之所以有「認罪」機制就是希望能夠減少偵辦和審理困難;如果缺少「認罪減刑」的誘因,被告很有可能傾向否認到底,不但拖延法院審理時間、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可能因檢方證據不足讓有罪的被告被判決無罪。

 

張靖雅強調,認罪能減刑多少並不能作量化計算,也有被告認罪後仍無法減刑的特例,還是得仰賴法官依情況作出最專業的判斷。

 


2016-02-15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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