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期間產檢 須給薪

 


勞動部昨(16)日表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等,亦適用於無薪假勞工,雇主不得拒絕,且必須照樣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動部已於2月初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雇者有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的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謝倩蒨強調,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而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若勞工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請假,雇主應給假不得拒絕,並依原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給薪。

 

 

2016-02-17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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