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一點靈 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Forecast:採購數量預估的遊戲規則

 

 

A公司為電腦製造商,B公司為A的零組件供應商,A每個月提出未來半年所需採購數量的需求量預估數字(forecast)給B,再逐月簽發正式採購訂單向B採購零組件。長期以來,A向B正式下訂單採購零組件的數量,都與先前提出的採購量預估相近,B已經習慣把A提出的採購量預估視同訂單看待,事先充分備料,甚至提早生產成品庫存起來,接到正式訂單即準時交貨。

 

豈料市場需求多變,電腦銷售不如年初之預估,A為此縮減生產線,連帶取消了許多已經簽發的訂單,B要求A仍應拉貨履行付款義務,包括依據A的正式訂單及採購量預估,已經生產完成的成品、半成品以及購料的費用,但A未予回應,B即向法院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發現,雙方沒有簽署買賣合約,僅有A公司訂單上記載訂購產品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日期、交貨地點,同時附註驗收、換貨方式及保固期間等事項,卻未就取消訂單有任何約定,更完全沒有關於採購量預估效力的約定或附註,雙方在法庭攻防重點,在於解釋及證明採購量「預估」與「訂單」的效力有無不同。

 

判決結果出爐,一部勝訴一部敗訴,A就正式簽發訂單必須履行給付貨款義務,但就提出採購量預估部分則無須付款。本案判決令許多業者深感詫異與惶恐,概因採購量預估「forecast」在商場已行之有年,買方每個月提出未來幾個月採購需求量預估給賣方,賣方依據需求量預估備料並預做生產,若配合客戶需求卻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保障,那麼究竟要如何應對forecast要求? 該如何約定forecast的效力?

 

一、保持供貨彈性 權利義務對等:

 

市場變化是常態,逐季逐月按市場變化調節訂單也是應該,整個供應鏈都須有順應市場變化的能力。惟依約論,若合約言明依採購量預估,買方保證採購一定比例的數量,則賣方相對有備料生產交貨義務;若採購量預估僅供備料參考,買方無下訂單採購之義務,則賣方相對無依預估備料生產之義務。

 

二、斟酌量產能力 決定預估效力:

 

買方採購量預估若是在賣方日常產能範圍內,隨時接單可隨時生產交貨,則採購量預估僅供備料生產參考無妨。但若採購量預估已遠超過賣方產能極限,須擴充產能預做準備,甚至投資購地建廠、添購生產設備、搶購原物料、大舉增員招工等,則茲事體大,採購量預估就不能僅供參考,而必須有相當比例基本採購量的承諾,或另訂補償賠償條款。

 

三、靈活採購比率 穩定交貨數量:

 

正式訂單與先前預估的採購比率,業界無絕對標準,不同產品的生產週期排程及應變作業時間不同,惟越近交貨期,正式訂單的採購比例應越高,以確保交易的穩定性;交貨期尚遠,可容許較大增減彈性,靈活應對市場供需。例如未來6個月的採購量預估,每個月100萬件,累計最近3個月的保證採購量比率分別為90%、80%、70%,依此類推。

 

四、訂單有違預估 補償賠償責任:

 

買方若因故未依約下單造成賣方損失,則將雙方的損失減至最輕是必要的中庸思維,包括雙方為降低損失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等;但若是因買方惡意違約不再下訂單採購,且離原約定最低採購量仍有很大差距時,則可依違約條款請求損害賠償。

 

Forecast及訂單是買賣交易的關鍵環節,無訂單,買賣關係未發生,無forecast,長期大量的買賣關係難維繫。因應市場需求,採購及生產規畫固不可免,但賣方備料生產也應量力而為,且有適度補償機制,賣方勇於投資備料生產,買方能得到賣方全力支持才能互惠雙贏。(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25年外商銀行及製造業法務主管資歷)

 


(工商時報)2016年06月17日 林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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