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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一點靈 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5-新產品設計開發 合約輕忽不得

 

 


案例一:甲公司為電腦鍵盤代工製造商,乙公司為知名電腦大廠,甲乙簽訂了產品設計製造買賣合約,甲為乙研發新產品並代工量產製造,就高額的模具開模費用約定由乙負擔,於產品開發成功開始量產時,從產品採購單價中附加攤提模具費用。因為不斷變更產品設計,因此不斷修模及重新開模,前後數組模具費高達數十萬元。豈料產品開發成功後卻沒有訂單,未量產所以模具費用無從攤提支付,甲吃悶虧。

 

案例二:甲公司是專為高端電子產品做改良或設計新品開發的設計公司(Design House),接獲乙電腦主機板公司委託設計開發全新規格主機板,由乙提出規格要求,甲負責代工代料做出成品,簽約後先付一半費用,成品通過驗收後再付餘款。未料甲如期完成新主機板原型,交乙驗收後卻久無下文,追問乙後始表示產品不符規格。雙方因驗收規格認定發生爭議告上法庭,為釐清合約內一堆英文縮寫代表的各階段要求及驗收標準,雙方解說不同,法官一頭霧水。

 

不論是代工製造商或開發設計公司,在產品開發階段,畢竟是全新規格產品,最容易發生驗收爭議,影響所及就是已發生的巨額開發費用究竟能否請求給付。很多廠商吃了悶虧卻無技可施,其實卻在簽訂合約時就可以預作防範,重點如下:

 

一、合約文字力求簡明,中文為主英文為輔:商場交易一旦發生爭議而對簿公堂時,合約是法官判定雙方是非勝負的重要依據,所以撰擬合約應以第三人易讀易懂為原則,合約中許多業內人士才懂的英文縮寫,例如:NRE、SOW、PRD、EVT、DVT、PVT、EOL…等,先以中文清楚定義撰述,再輔以英文名稱對照,避免日後法庭上再來解說爭論半天。

 

二、產品規格驗收標準,量化數據明確約定:新規格產品若無前例可循,於驗收時發生爭議的機率高,務必將產品規格要求、驗收檢測標準,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項目、應達到的功率、應提交的數量以及良率要求,都以明確的量化數據來約定,較之主觀認定的功能性約定,更能減少爭議。縱使仍有爭議,負舉證責任而送請第三方檢驗時,也能以客觀明確的數據結果來進行比對。

 

三、變更設計潛在影響,務必留下書面紀錄:新產品開發過程從外觀、結構、功率、規格…等經常會有變更設計的情形,影響所及,除了相應增加的費用外,可能影響到產品原先約定的效能,極可能因此導致驗收不過的責任爭議。因此,若有變更設計情形,務必留下書面紀錄,從哪一方要求變更,到溝通討論過程以至於相關費用及風險負擔約定等,日後發生爭議時才有明確究責的依據。

 

四、開發費用量產攤提,若未量產仍應給付:產品開發試驗階段的模具、耗材及人力等開發費用成本,遠高於正式量產時的生產成本,但往往客戶都會要求將開發費用全部或部分攤提到日後產品量產時的單價裡。因此,合約裡除了應明確約定開發費用攤提的產品數量、金額之外,更應約定若日後產品未能量產,或量產數量不足時,買方仍應就開發費用負給付義務。

 

五、既有技術研發成果,智財歸屬明確約定:一方提出新產品規格構想,一方運用技術開發新品完成,這新產品中包含了雙方各自既有的技術,及新開發完成的技術,智慧財產權利應該如何歸屬,日後產品上市發生專利侵權時的責任,製造商或開發設計公司必須審慎約定,慎防完成新產品設計開發後,收不到開發費用事小,把自有專利權隨新產品出賣轉讓事大。

 

創新研發能力是台灣產業的競爭優勢,但許多企業都疏於在合約文字中保護自身優勢及權益,產品開發設計是至關敏感且重要的階段,業者輕忽不得!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25年外商銀行及製造業法務主管資歷)

(工商時報)2016年07月01日 林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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