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海外所得 大陸所得須併綜所稅
報稅季將至,會計師提醒,由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仍須併入綜合所得報稅;不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可以抵繳在台稅額,但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所增加的在台應納稅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許志文表示,台灣有許多人在陸經商或工作,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報稅時卻常誤以為是海外所得,因此漏未報稅,常被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舉例來說,小張被台企派駐到大陸工作,與老闆講好在台灣與大陸公司各領250萬元。
不過,由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海外所得,所以須申報的薪資所得為500萬元,減掉免稅額8.5萬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與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後,所得淨額為469.7萬元,按稅率40%計算,小張的應納稅額為107.38萬元,而非僅以境內所得250萬元計算。
許志文說,一旦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被查獲,就會被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罰鍰通常是所漏稅額的0.4倍,且多半漏報好幾年所得,萬一遭稅局追討5年,金額通常極為驚人,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另也常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人民幣計算的情形,財政部每年初會依人民幣走勢,頒布人民幣與新台幣的折算率,今年報稅時適用的折算率為4.8357,也就是說,人民幣1元等於4.8357台幣,比起去年度折算率5.0352,稅負可望減輕。
此外,同法也規定,民眾在大陸地區已有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在台可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所增加的在台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105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300萬元(已折算為新台幣),台灣地區所得為200萬元,且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90萬元,全部扣免額為30.3萬元。
在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甲君綜所稅應納稅額為20.94萬元,加計後應納稅額則變成107.38萬元,差額為86.44萬元,也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
該差額與在陸已納稅額相較,金額較低者就是可扣抵稅額。上述案例中,可抵減稅額約為86.44萬元,並非實際繳納的90萬元。
(工商時報)2017年04月18日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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