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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蓋錯章未作廢重開 當心吞罰

 

 

 

有開錯發票的營業人留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轄內「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在統一發票的扣抵聯上誤蓋他人發票章,卻未依規定作廢重發,因而被處罰鍰,提醒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

 

此外,同法第24條也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也須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但營業人若是未依規定辦理,則國稅局可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的銷售額處1%的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則不得超過15,000元。

 

舉例來說,轄內A公司開立1紙與B公司的統一發票,並以銷售額33,365元申報,應納稅額為1,668元。

 

然而A公司在扣抵聯上誤蓋總公司C的統一發票專用章,並將該紙有誤的發票交付買受人B公司,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其A公司並未作廢重開,因此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以1%罰鍰,即33,365x1%=333元。

 

但是,因為罰鍰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故處A公司罰鍰1,500元。

 

至於在書寫錯誤部分,官員舉例,甲公司在顧客消費後次日發現取得的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有誤,要求更正,但該公司並未作廢重開,僅在原開立發票的收執聯集扣抵聯上塗改蓋章,交還買受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

 

國稅局說,像上述有書寫或列印錯誤的情況,必須作廢重開,不得在原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以免受罰。

 

(工商時報)2017年05月03日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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