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連珠君】台灣房地產熱絡,央行祭出限貸令,為了避免貸款受限制,借人頭登記時有所聞,也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對雙方都有風險,衍伸的糾紛也不少,對於借名人來說,千萬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除了要保留所有權狀外,記得要到地政事務所作預告登記,雙方簽屬合約並作公證,較有保障。
為貸款找人頭戶
「借名登記」指的是房屋實際的所有權人(借名人)將財產登記在出名人身上,也就是俗稱的「人頭戶」,實務上,實際上在管理、使用、處分房產收益人是實際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登記上的名義人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通瀛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林忠諺表示,實務上「借名登記」常見有幾個原因,如真正的所有權人因貸款能力不足、信用有瑕疵,將房產登記在有穩定收入的公務人員或在企業上班的哥哥姊姊名下,可以獲得條件較佳的貸款,但時間一久,哥哥去世,就可能產生繼承糾紛。
另一個常見發生在繼承時,例如有3個繼承人,其中一個有債務願意,當繼承房產,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為避免這個情形,由哥哥姊姊繼承;現在央行打房,限制第3戶只能貸款5~6成,為了讓貸款額度增加,也常見找人頭戶背房貸,或合夥投資房地產,為單純化及減少稅務,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貸款。
台灣採登記制 「預告登記」保權益
按台灣民法規定,謄本上是誰的名字,第三者來看,所有權人就屬於誰,有權出售不動產,借名人想要自保,首先要保管好權狀,萬一對簿公堂,可提出購置房地產時的出資證明、房屋租約、水電費繳納單、房屋稅、地價稅稅單等,都能作為有力的證據。
林忠諺提醒,最好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這樣房屋無論是要買賣、設定等任何行為,都要取得預告登記人同意才能變更登記,可以避免房屋被出名人偷偷售出或貸款。
口頭約定易生糾紛
第三,借名登記應簽屬書面契約,許多借名登記僅有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糾紛,內容應載明不動產標的,並約定房屋稅、地價稅,房屋移轉時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等由誰負擔,並請民間公證人公證,更能受到法官的認同。
不過,不管上述哪種方法,都無法避免,當出名人因個人債務問題,導致房產查封法拍,當借名人知道房屋遭到法拍,應至法院訴訟取回房產,而對於出名人來說,也有當借名人財務出現狀況,無法支付房貸,導致出名人須扛下房貸及稅金等債務,這些都是借名登記雙方無可避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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