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導讀/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落跑」招式
我國公司經營決策由董事會主導,而董事長依法掌控董事會,故董事席次及董事長人選向來是爭奪公司經營權時兵家必爭之地。
若兩派董事之席次接近,而其中一派獲選董事長成為當權派,這只是一次戰役暫時領先,並非爭奪戰從此結束。因為董事會就重大事項(例如董事長解任或購併交易等)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才構成有效決議,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均未規定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在董事三年任期內,公司兩派董事都要提防對方以臨時動議方式在董事會突襲。
以一家公司有九名董事,其中當權派擁有五席董事(其中包括董事長),在野派有四席董事之案例,在一次董事會中有八位董事簽到出席,當權派有一席請假但漏未簽妥委託書,會議進行中,在野派突然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解任董事長,並主張董事長在該案有利益衝突故須依法迴避,只有七席董事可以投票,眼看解任案即將進入表決,當權派剩下的三席董事立即離席抗議,在野派遂以四票同意通過解任董事長。
在上述案例中,落跑的董事是否應被計入出席人數?
計算表決數究竟應以「會議時之簽到」出席人數為準,還是「投票時實際在場」的人數為準?是個有趣的問題。
最高法院對此曾做出判決,認為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已達開會門檻就可以開會及議決,不因表決時有董事離席而受影響,而表決票數則應取決於是否超過「開會時出席」董事人數的半數,而不以「表決時在場」董事為斷。
此一見解與實務上對「股東會」的出席數與表決數的評斷標準一致。但部分學者有不同看法,認為董事會「表決」時實際在場的董事才可以被記入出席人數。台灣高等法院在99年的法律座談會做出與學者論點相同的結論。
這兩種見解適用在上述案例中將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適用最高法院的見解,開會時的出席人數為八席,扣除利益迴避的一席後仍有七席出席,解任案既已有四票贊成而應有效,在野派奇襲手法奏效。
但依據學者見解,表決時實際在場只有四位董事,未達解任所須的三分之二董事出席門檻,故該決議根本不成立,落跑保衛戰術成功。計算出席人數時間點的差異能有逆轉勝敗的不同。
在我20多年執法生涯就曾見識董事以休會或落跑失聯等方法讓董事會停擺,而到場的董事也不敢貿然離席,以免落跑董事又突然現身逆轉結果。
我認為出席會議及參與議案討論與表決是董事基本義務,董事一旦出席似不應容許其以中途落跑方式操弄會議成立與否。
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表決數規定文字雷同,兩種會議出席數及表決數之認定標準不應有所差異。
落跑戰術是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使用的一種手段,但在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者見解兩種解釋未分出最終勝負前,使用該手段者將面臨高度風險。
2015-08-31 00:30:35 經濟日報 林香君
(作者林香君是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本文不代表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意見。本文摘自《我心常在─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50周年法律專輯》一書,出版詳情請洽張惠珍小姐,Tel: (02) 2781-4111分機662,law@tsartsa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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