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閉鎖型家族控股公司 提升家族企業傳承與治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逝世後,由其遺囑分配遺產的法律問題,意外引發張家第二代接班人經營權之爭。無獨有偶的,國內老字號的泰山企業,也於日前發佈重大訊息,3名家族成員董事辭職並提前全面改選董事,據媒體報導的訊息,可能亦與家族內部對於經營績效與風格的認知差異有關。
依據臺灣董事學會的2015年度的調查,台灣地區家族企業占上市櫃公司比例超過七成,控制人年齡偏高,家族企業傳承與治理的重要性,已不僅是家族內部事務,亦與良好的公司治理密切相關。
台灣上市櫃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持股大抵可分為下列三種模式:(1)財團法人對事業主體持股,即家族成員以長輩名義設立的一個或數個財團法人,以該財團法人作為對事業主體主要的控股工具;(2)事業主體股權交付信託,具有節稅效果,亦能收到集中股權的效果;(3)事業主體分散式持股,即個別家族成員以自然人或投資公司,直接持有事業主體的股份。但從提升家族治理的角度來看,上述三種模式均有其缺點。
事業主體股權信託,可確保股權集中,但過於僵化且難有對事業主體的直接控制決策權;財團法人對事業主體控股,依照我國現行法令,財團法人內部的治理與決策機制較不透明。該控股財團法人可能落入少數董事會成員掌握中,且沒有「股份」或「持份」的概念,既無法轉讓,也無法充分反映各個家族成員的利益。
在事業主體分散式持股模式下,家族成員若對於公司經營權方向有不同意見,可能選擇直接出售持股,或聯合「市場派」以收購股權的方式爭奪經營權。前者將導致家族影響力的衰退;後者將直接對事業主體主體的日常營運造成負面影響,而且若事業主體是上市櫃公司,則在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避免觸及內線交易的禁區。
部份台灣管理學者曾呼籲設立「家族控股公司」作為控股與家族永續傳承的主體,將家族持股與事業主體切割;家族成員持股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控股公司再與其他外部股東持股事業主體。從積極面而言,家族控股公司可以作為家族成員培訓與交流的平台,並給予家族成員參與治理權。從消極面而言,將家族爭鬥局限於控股公司內部,亦可有效減少對事業主體的衝擊。
「家族控股公司」該如何規劃設計?去年公司法新修正的「閉鎖型公司」提供了新的選擇。許多人均理解閉鎖型公司的特徵有助於新創產業,但事實上閉鎖型公司股份可限制轉讓、得選擇無票面金額股、彈性設計特別股、得設定表決權限制等等特徵,也與家族控股公司的主要需求,包括親族共同持有、股權得轉讓但有其限制、股東間權利義務未必相等,相當契合。閉鎖型的家族控股公司,亦可設計有序的治理制度,將「家族憲法」的精神,實現於家族控股公司的內部規章中。
以閉鎖型公司為家族控股公司不僅有前述治理上的優勢,同時也得以避免親族間因為家族鬥爭而衍生無止境的法律糾紛。證券交易法下的公開發行公司,因經營階層直接對廣大投資人負責,各項法律責任都有加重的規定;如果家族成員直接持股上市櫃事業主體且擔任經營階層,一旦發生家族糾紛鬥爭,往往一發不可收拾。
例如以董事與經理人常觸及的主要法律風險「背信罪」為例,普通刑法規範的刑度均為五年以下的輕罪。但只要事業主體是證交法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經理人涉犯特別背信罪,刑度至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在犯罪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情況,刑度甚至是7年以上的重罪。
親族間直接持有上市櫃的事業主體並擔任經營階層,糾紛爆發後往往衍生證交法下特別背信罪、侵占罪、非常規交易罪等刑事重罪;即令家族成員間嗣後有意化解,也多因司法調查,難以化干戈為玉帛。相較於此,在上市櫃的事業主體上層架設閉鎖型家族控股公司,縱若有糾紛,也多僅限於上層的閉鎖型公司層級,不致於衍生證交法下的各類嚴重法律責任,一時間的家族糾紛也不會難以收手。
善用閉鎖型家族控股公司,無論就治理觀點或糾紛解決觀點,都不失為可考慮的好選擇。完善的法律規劃,才是家族公司治理的長久之計。
(工商時報)2016年03月22日 孫德至、司徒嘉恆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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