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三個月內申報 綜所稅可列舉扣除

 

 

台南市戴先生電詢:2月6日地震發生後造成部分房屋及財物損失,可否扣除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2月6日強震有災害損失者,可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三個月內自行向國稅局申請報備,如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就災害損失情形代為彙整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統籌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該所提醒,國稅局核發上述的災損證明,僅供106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用,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至個人災害損失(核定)申報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綜合所得稅下載利用。

 

 


2016-03-25 經濟日報 台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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