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一點靈 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9-驗收不過視同通過就虧大了,談驗收條款

 

 


案例一,A公司為台灣知名品牌電腦大廠,B公司為電腦關鍵零組件製造商,B依據A提出的正式採購訂單趕工生產如期交貨,豈料交貨後卻一直無法通過驗收,因為驗收未通過,A公司依合約之約定也就沒有付款義務;B認為A假借驗收未通過的理由拒絕或拖延付款,最後告上法院,但因雙方合約內未明定驗收標準,雙方論辯各執一詞。

 

案例二,國內某製造商A公司向美國設備商B公司訂購了60台生產設備,因發生驗收爭議,最後依合約之約定在美國進行仲裁,A並要求解除買賣合約、退還全部已付貨款。最後仲裁結果,B設備商僅須退還未通過驗收的20台設備款,已通過驗收的10台,及依合約約定「應視同驗收通過」的30台,A公司仍須買單付款,對A公司影響甚大。

 

交貨驗收是產品買賣交易的必經程序,未明確約定驗收條件細節,容易導致交貨產品通過驗收與否的爭議,也最容易成為買方有心拖延付款的最佳藉口。因此,產品買賣合約的驗收條款,必須明確約定為宜:

 

一、明定驗收期間:貨物送達約定交貨地點後幾個工作日內,買方應完成驗收,若發現有任何質量瑕疵,應以書面提出異議;若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同驗收通過,以避免買方賴皮,刻意遲不驗收以拖延付款。

 

二、明定驗收標準:驗收標準通常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就必須經過雙方確認,賣方務必審慎閱讀、了解;若買方事後才提出或變更驗收標準,仍須經賣方確認同意始生效力。且驗收標準應明確客觀量化、數字化,例如採30%抽檢比例、試產良率須達90%,避免以「須滿足客戶需求」之類流於主觀認定的方式。

 

三、有權驗收人員:貨物送達買方後,通常是由採購部門或品保部門(IQC)人員負責進行驗收,若買方有特別要求須由特定人員負責驗收,應事先於合約內載明,並確實由該指定人員負責進行驗收,並於驗收單上簽名,避免日後買方否認驗收通過的效力,徒生爭議。

 

四、小心視同驗收通過條款:原本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產品,卻必須「視同驗收通過」並付款,對買方影響甚大,買方務必審慎閱讀、確認視同驗收通過的事由。

 

例如:買方未經賣方技術人員陪同擅自操作機臺進行試產、買方使用未經賣方核可之原物料投料試產、機臺安裝所在水電供應廠務設施未經賣方檢驗核可等,是否合理且可行,若有疑義應立即反映要求修訂。

 

五、驗收未通過之處理方式:若驗收未通過,並不當然立即解除買賣,處理方式通常要求在一定期間內進行修繕或更換新品,須視不同產品的特性來約定,例如若是組裝龐大的生產設備,以修繕調校設備至產出結果符合驗收標準為止;若是電腦內某項小零組件,則通常直接更換新品,甚至約定提供定量備品給買方自行替換(SWAP)。合約內可約定保留權利,若是幾次修繕或更換新品仍然無法通過驗收時,買方有權解除買賣,並請求退款及賠償。

 

六、部門會簽共同檢視:筆者向來強調合約簽核是公司內部共同檢視的作業流程,也是稽核查核的重點項目,公司各部門常常只會分工不會合作,採購單位負責議價採購,設備使用單位只管使用,買賣合約就交給法務律師去審閱,使用單位沒看過買賣合約的驗收條款是常態,遑論知道有「視同驗收通過」的條款約定,才會造成原本驗收不過的設備,卻因視同驗收通過而仍須買單的情形。

 

收貨驗收即使通過了,賣方對產品仍然負有保固責任,因此買方常認為貨到就好,忽視驗收作業的細節約定,但魔鬼常常就藏在細節裡,驗收條款約定良莠與否,對買賣交易的影響是可大可小,輕忽不得也。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25年外商銀行及製造業法務主管資歷)2016年07月29日 林家亨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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