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兆豐案 看那些年被忽視的法遵…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到美國紐約金融廳重罰,國內一直在追問誰該負責?是幫誰洗錢?是方向錯誤。因為目前各金融中心處罰違反反洗錢等相關規定,包括紐約在內,不是因為抓到或懷疑分行涉嫌協助某個案洗錢,而是分行的風險量測和品質控管沒有符合要求,也就是沒有做到「法遵」。

 

兆豐銀涉及公股、又被罰重金,才引起媒體注意。事實上,台灣的銀行過去幾年在香港也被以違反反洗錢等處罰過,處分得也相當重,被要求暫停部分業務,因為不是罰錢,沒有像兆豐銀案子這麼受人矚目。

 

如果主管機關處理兆豐銀的案子,不是從協助建立接軌金融中心的法遵體制,而是停留在政治處理,那麼可以預見,台灣的銀行在各金融中心的分支機構還會出現類似的個案。

 

要建置反洗錢的風險量測和品質控管系統,說實在話,台灣的總行根本無力協助身在金融中心的分支機構。整個反洗錢的風險控管體系由紐約、倫敦開始,亞洲方面,香港、新加坡和東京跟上了,台灣算是邊陲,怎麼有能力指導或協助?

 

來比較台灣的反洗錢法遵要求和金融中心的不同,就能解釋為什麼總行無力指導。台灣過往規定很一致,由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不管大小,適用同一套內控,最中心的要求是客戶提領現金超過新台幣50萬元要申報,這個制度直到今年才開始有加入所謂風險為基準(risked-based)的元素。

 

但金融中心不是這樣的,他們要求銀行自主做洗錢風險評估,然後自訂品質控管計畫。銀行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量測風險,針對四大區塊去做,第一是量測客戶的風險,是來自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是總行轉介來的?是自己來的?新開戶?往來多年?經營賭場?或是一般零售業?其最終受益人……經由多項指標,可以計算出客戶的風險分數。

 

其次是量測地理風險,往來客戶是在寮國?在台灣?是在高風險地區?是在貿易融資的高風險地區?再來是量測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私人銀行業務比重大者,風險當然比一般存匯比重大者高。第四是量測通路風險,與客戶面對面交易?透過網路銀行交易?量測風險之後,高風險區域將因而確認。

 

另一個區塊,銀行會依據機構整體(institution-wide)及程序為基準(process-based)的控制措施,量測銀行的反洗錢控制品質區塊。例如反洗錢法遵人員身兼業務任務,顯然這職務本身就相互矛盾,必然抑制控制成效。

 

衡量風險及控制後,銀行進而導出所謂洗錢風險(殘)淨值(residual risk),對應不同強度的對應措施(action plan)。各家銀行的客戶結構、業務結構及控制強度不同,量測出來的高風險區塊不同,採取的控管方式也可能不一樣。

 

再度重申,重罰的原因是台灣的銀行沒有做這一套完整的風險量測、控管體系,不是什麼人謀不臧。

 

金管會要求台灣的總行至遲9月完成法遵計畫,總行都還沒開始,怎麼指導分行?何況金融中心和金融中心現在也在競爭,競爭「我的反洗錢做得比你好」,各分行必須依照當地主管機關的要求,隨時與時俱進。

 

一直以來,銀行總認為,海外分行可能十年才輪到一次被台灣主管機關金檢,不肯花錢委任顧問建置上述系統,一切向獲利看。如今體認到當地的法遵成本可能大到吃掉數年獲利,應該重視法遵課題。

 

建議由各金融中心的分行自行建置法遵體制,由香港、新加坡、紐約等分支機構發動,總行參與整合,並將其導引到亞洲其他分行,藉兆豐銀的痛接軌國際,也順便強化亞洲盃。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口述,記者徐碧華記錄)

 

2016-08-24 經濟日報 梁鴻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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