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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規遵循 避免悲劇重演

 

 

 

黑格爾有一句名言:「我們從歷史上學到的教訓,就是人類不會從歷史上學到任何教訓。」

 

上個月國內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政府機關以違反「反洗錢法」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後,引發國內廣泛討論,據媒體報導,被處罰前該銀行沒有專門負責美國法規遵循的主管,被調查中也沒有慎重回覆並及時通報最高層處理。

 

在此案被公眾所知後,大股東公開表示覺得罰款太重,銀行本身也宣示會加強法規遵循,至於台灣政府機關,除了在得知將被罰款前親赴美國替該銀行說明,金管會也召集專案小組調查本案。

 

然而,若我們將這件事情,與數年前另一件台灣公司被美國政府處罰高額罰款的案件相比較,會發現其中有驚人的相似點。

 

2010年間,數家面板大廠先後被美國及歐盟,以違反「反托辣斯法」(我國的公平法)聯合訂定面板價格,被處罰數億美元不等的罰款,依媒體事後的報導資料,這幾家面板大廠在出事前,同樣沒有專門的「反托辣斯法」遵循主管或內控規定,被調查的過程當中同樣也是沒有慎重以對,延誤報告高層做出決定,等到天價罰款公布,大股東也公開喊話表示罰款太重不合理,管理階層換血並表示會重視相關內控,我們的政府機關也應公司需求向美國政府說明希望能減少罰款,公平會與經濟部當時亦成立反托辣斯法專案小組協助廠商。

 

2010年面板反托辣斯案引發的關注高於這次的銀行反洗錢案,除了牽涉公司較多,罰款金額更高外,數位高階經理人甚至遭到美國法院判刑入獄,許多公司都應有注意到此種法規遵循措施的重要性,然而,依筆者多年來於公平會及律師事務所服務的觀察,等案件的風頭一過,除了有切身之痛或被美國政府要求不得不為的幾家企業,國內願意延攬專業人士或主動訂定完整公平法法規遵循內控制度的公司,實在是鳳毛麟角。

 

對企業來說,建立內部法規遵循計畫,除了預防之外,最明顯的好處就是萬一未來被主管機關發現有違法行為,可能以此為理由主張減免處罰。

 

從更實際面來說,企業一旦被外國政府調查並準備罰款,唯一能有效說服減少處罰的工具,就是提出自身已經訂定且有平日確實執行的法規遵循計畫,而不僅是公開喊冤或依賴政府機關去說情,畢竟政府對這種違法案件能協助之處其實並不多,另外別忘了,台灣的主管機關通常也是有調查及處罰權的,就像當年面板廠同樣必須遭受到公平會的調查,最近金管會和檢調機關對該銀行的措施也一樣。

 

「反洗錢法」只有部分相關企業會適用,但公平法卻適用各行各業,我國公平會近年修改法律,仿效國際立法,將企業間聯合行為罰款金額大幅提高到可達「總營收額的10%」,並且引進了「自首免罰」及高額「檢舉獎金」制度,可以預見的是此類案件日後只會不斷增加,國內企業應預先訂定完善的法規遵循計畫,才能有效降低未來的違法風險,打破歷史不斷重演的輪迴。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2016-09-23 經濟日報 劉又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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