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降低因費用報銷引發稅務與法律雙風險

 

 

降低因費用報銷引發稅務與法律雙風險

 

2019-09-22 23:27經濟日報 李善強(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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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的費用報銷中常隱藏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及法律雙風險。

早年在金稅三期(增值稅發票全國連網,為了解決過去增值稅發票無法跨省核實的問題)未普及,及營業稅未全面「營轉增」(營業稅轉為增值稅)前, 台商為了增加費用減少利潤,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不是想辦法拿一些當時還屬於地稅的各類諮詢費等營業稅發票,要不就是直接以國稅的增值稅發票當成費用報銷,前者因為是地稅,就算被稅務局查到,實務中也多是補稅罰款了事,但後者就非常嚴重,不單是虛增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而是在大陸偷國稅屬於刑事責任,特別是在過去稅法還未修改前,拿著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增值稅發票到公司進行進項抵扣,一樣會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非常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

台商常誤以為虛開增值稅發票,是自己的公司虛開增值發票給第三方的意思,其實不然,只要他人為自己開具沒有貨物或勞務購銷等真實交易背景為基礎的增值稅發票,或是開具金額不實的增值稅發票,都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如果主觀上是故意,甚至是以牟利為目的,那法律後果就更為嚴重。

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虛開稅款1萬元以上,或虛開增值稅發票導致國家稅款被騙取人民幣5,000元以上,都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再根據大陸《刑法》第205條規定,這樣的情形至少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拿著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增值稅發票進公司報銷,將導致嚴重潛在的法律風險。

正因為虛開增值稅的法律風險如此可怕,許多跨國企業CEO在交接前,都會要求第三方獨立會計師(非企業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進入企業進行稅務風險專項審計,用出具類似離任審計報告的作法來降低自己接任後的法律責任,也有許多併購大陸境內企業的跨國公司,因為不知道歷史上被併購企業到底有多少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增值稅發票已入帳,也會要求會計師在盡職調查時,針對類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風險進行專項揭露,特別是如本文一開始所說,營改增後已經沒有屬於地稅的營業稅了,在費用報銷上幾乎全都是增值稅發票前題下,未來類似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只會不斷增加。

台商為降低類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及法律雙重風險,務實作法就是進行所謂的稅務自查,雖然說稅務局的查稅往回追溯可以沒有期限,但實務上企業起碼得確保過去三年內沒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也就是台商應先自行清理過去三年的費用報銷,特別是在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中的交際費,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因為台商老闆常會允許公司高管或業務人員,每個月給予一定金額的報銷權限,當成類似業務開發獎金或特支費的作法,造成高管或業務人員得四處找尋各種發票進公司報銷,自然就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引入公司,若是因自查發現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只要自行前往稅務局完成補稅,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依目前各地稅務局的實務作法都是既往不咎,也不會衍生進一步的法律責任。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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