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內保外貸」資金可回流大陸分析
內保外貸資金允許回流大陸有助於大陸台商活化在大陸的資產,為大陸融資尋找更低成本的融資管道。
2014年發布的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開放境內企業通過跨境擔保方式擔保境外企業在境外借款,但同時規定,經內保外貸所取得的資金,在資本項下要匯回大陸須經外管局批准,因此大陸台資企業如果要從境外取得資金,就只能利用其他形式跨境擔保,也就是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先在境外銀行獲得借款後,再以外債方式匯入境內企業使用,按29號文規定,台商也不能透過境內企業資產抵押給境外銀行,在境外取得資金後再以任何理由回流境內。
內保外貸資金不能回流大陸,給大陸台資企業的資產活化帶來一定程度影響,由於境外銀行的貸款成本平均還是低於大陸本地銀行,因此希望開發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的呼聲不斷,終於在今年1月份,外管局發佈了3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境外債務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境外擔保項下的資金匯回大陸使用,如此可大大降低台商未來的總體融資成本。
可從以下三角度進一步分析內保外貸資金允許回流大陸對台商的影響
1、可降低融資成本
在2014年的29號文下,大陸台資企業的跨境擔保融資,沒有選擇只能採取其他形式跨境擔保,而且大陸境內企業也只能在台灣的銀行OBU借款,借款幣種也只能選擇美元等外幣,不能選擇利率較低的台幣作為貸款計價依據。
但今年的3號文允許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後,台商可採取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擔保設立在台灣的公司借款,目的當然是為了借款利率最低的台幣,因為將銀行融資取得的台幣兌換為人民幣,再以外債方式匯入大陸境內公司,在利差上也有可觀效益。
目前台幣借款利率相對美元及人民幣均較低,所以此一模式除了可降低台商融資成本外,還可根據大陸境內外公司資金需求,靈活安排借款資金在境內境外分配比例,有利於台商資金調度,但須注意的是,由於借款幣種為台幣,境內公司的所得一般為人民幣或美元,須再通過相對應的匯率避險產品鎖定匯率風險。
2、有利境內股權收購
29號文並不允許內保外貸資金通過新設、收購股權、購買老股等方式回流大陸境內,一樣得採取「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的跨境融資,境內企業的外債也不能用於股權投資、收購股權等目的,因此過去台商不被允許用跨境擔保方式在大陸境內進行股權收購、重組。
但3號文放開後,台商可將大陸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獲得借款,再將該借款匯回大陸用於新設的大陸企業,也可用於境內企業進行增資,收購股權等用途。
3、降低境內擔保銀行風險
如果境內台商採取將資產抵押給境內台資銀行的大陸分行,由分行開立Standby L/C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取得貸款模式,一旦境外公司不能還款,則境內銀行須承擔履約責任,並隨時有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現在內保外貸資金可回流境內使用,境內開立Standby L/C的銀行可要求其將回流資金存放在分行內,對回流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大大降低銀行履約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7-09-12 富蘭德林投資銀行董事長 劉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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